专注征地行政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在行政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行政中和行政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董国女律师通为大家解析:
一、农村征地安置方式
1、留地安置
留地安置是指地方ZF征地时,除了给予村民和村集体货币补偿外,按照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返还给村庄的建设用地,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在留用地上,村集体可以独立或与开发商合作,从事商业或工业开发,所得收益归村庄集体所有,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征地中,留地安置对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ZF、集体和农民的欢迎。
2、异地安置
因为土地征收,对失地农民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的,通过听取失地农民的意见,统一的进行异地安置,异地安置也很好理解,就是安置房屋不在原土地周围。
3、分红安置
这种安置方式也很好理解,通过入股的形式,让失地农民可以长期的得到土地的收益,这样保证了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被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一般情况下,这种安置方式只会出现在一些地段较好的发达地区。
4、择业安置
也许这种安置方式你也没有听说过,但确实存在,意思是向失地农民提供专业的技能培训,让失地农民拥有重新就业的能力,在能力允许的情况下,技能培训完成后安排想要的工作,用地单位需要招聘的,应当优先录用失地农民。
5、继续生产安置
什么是生产安置呢?和提供宅基地安置一样,生产安置的意思指,提供给失地农民其他土地用于继续生产,土地征收时占用百姓3亩地,那么就要给失地农民调换同等面积的其他土地作为继续生产安置,这种安置方式也是因地而异,有的地方村集体内的其他闲置耕地较多的,可以作为一种安置方式。
二、农村征地的程序是什么
农村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如下:
1、根据规定,上报有批准权的部门;
2、批准通过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征收范围、土地现状等事项;
3、如多数人不同意补偿方案,则举行听证会;
4、进行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
5、发放补偿款。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三、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归谁所有
征地补偿费用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用于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发展,安置被征地后的农民。县、乡政府直接管理和使用土地补偿费是不合法的。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董律师提醒:
行政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行政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