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征地行政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在行政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行政中和行政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董国女律师通为大家解析:
某区建设委员会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薛先生认为没有得到合理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因而拒绝腾出承包的土地。2003年8月6日,区建设委员会等四家单位联合向薛先生发出通知,告知其8月7日前协助有关人员对其承包地范围内的地上物、青苗等进行丈量、登记并自行处理地上物,否则将于8月8日做外围、外观登记作价,收回土地。8月8日,区建设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强制拆除、铲除薛先生承包土地上的房屋、温室、大棚和树木、花卉,将土地收回。薛先生不服,于2004年9月向区建设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区建设委员会没有答复。
后薛先生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区建设委员会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违法;判令区建设委员会赔偿46万元经济损失;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薛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薛先生对补偿标准及确认的征地补偿金额有异议,应根据有关规定向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区建设委员会并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薛先生不交出土地的行为,无权行使责令交出土地的权力,更无权行使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因此,其将土地强制收回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定原则,属超越法定职权。薛先生要求行政赔偿而主张的损失数额中,包括应由建设发展公司支付的补偿费用部分,在该部分补偿费用未经依法确认的情况下,其提出的行政赔偿内容和数额,缺乏合法有效的事实依据,法院难以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董律师提醒:
行政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行政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