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征地行政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在行政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行政中和行政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董国女律师通为大家解析:
一、农用地转用手续与征地审批手续
(1)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国务院,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 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用土地审批。
(2)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和征用土地批准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用土地审批。
(3)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的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先由省 级人 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再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文件 作为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依据之一)。
二、农用地转用适用情形
用于非农建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农用地的;
(三)使用国有农用地;
(四)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其他土地。
通常征地范围都在靠近城市的农村和郊区,有利于土地的利用和综合发展。但基本农田一般不会遭到征用。因为国家有农业用地保持在18亿亩这条红线的规定。也就是说大部分被征用的农用地都为贫瘠土地或低产田。
三、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和建设用地审批之间有何关系
农用地转用审批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审批;征用土地审批是指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审批;建设用地审批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的审批。三者之间的内涵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但在实际工作中又相互交叉、相互联系,必须在审批程序上予以衔接。除不需办理征用手续的之外,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国务院,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政府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用土地审批。
(2)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和征用土地批准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用土地审批。
(3)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的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先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再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文件作为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依据之一。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建设项目单独选址和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的审批权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行使。 各级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和建设用地审批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办理手续。
董律师提醒:
行政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行政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