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征地行政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在行政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行政中和行政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董国女律师通为大家解析:
为缩小征地范围,农地转用权和征地审批权应相分离。“在日本,农地的转用是农林水产省批,而征地则是国土交通省审批。农林水产省考虑的是农业的保护,国土交通是考虑公路建设。中国把两个权力捆绑在一起,交给国土部门,弊病很大。”
在他看来,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应分“两步走”:1978年至今,属于第一阶段,中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城市土地可有偿出让,实现了集体和国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两权分离”。也就是说,国有土地归国家所有,但使用权可以转让、交易;而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其使用权可承包经营或用于乡镇企业建设,甚至开发公租房。这是一个制度创新。
但是,“城乡居民和企业、农民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是极不完整的,应该尽快启动第二阶段的改革,其核心是规范和束缚政府权力,加快征地制度改革,让集体建设用地能够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这个改革应该是渐进式的,应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农地承包法》实现。指出。
他认为,推进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首先应完善现有集体土地的权能。目前,农地的使用权(即农地承包权)还面临着许多缺失,必须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财产权利。
在中国,按《农地承包法》,集体农用地的使用权,被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其实是农用地的使用权;同时,国有农场的土地,也属于农用地,但被称为“国有农地使用权”,未来应该把国有农用地和集体农用地的使用权在法律上统一起来。
他建议,应参照《国有土地地上房屋拆迁管理补偿条例》,出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补偿条例》。同时应把对农民的财产补偿和就业补偿相区别,根据农地的市场价实现财产性补偿;而征地补偿最好是直接到户,全部发给农民。
在他看来,未来的《土地管理法》修改,应该把征地严格限定在真正的公共利益范围内。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可先从城市规划圈外减少征地,然后在城市规划圈内缩小。从存量入手,再到增量;从宅基地之外入手,再到宅基地”。
董律师提醒:
行政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行政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