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征地行政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在行政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行政中和行政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董国女律师通为大家解析:
一、房屋置换
房屋置换是区别于货币补偿的一种拆迁补偿方式。简单说,就是以房易房、互找差价。它的核心法律依据主要有:《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章第23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27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可见,房屋置换制度内含着双重价值目标:一方面通过房屋的所有权调换,实现对被拆迁房屋产权的价值补偿;另外一方面,在保护房屋经济价值的同时,也对当事人居住权进行充分保护。这样的制度安排,兼顾了财产保护与社会稳定,更有利于实现多元价值目标的平衡。
二、企业房屋拆迁置换的补偿方式
实践中,房屋置换的补偿方式广受欢迎,根据不同情况,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做法:
1、商品房开发项目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一般要求开发商购买或自行建设一定数量的商品房,以满足被拆迁人产权调换的需求。有关行政部门还应对房屋置换的参照体系、价格评估、置换比例、差价结算、房屋质量等方面进行审核。开发单位未按承诺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安置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暂缓审批新项目、对企业开发资质不予年审、记入不良诚信记录等方式进行管理和监督。
2、公共利益项目
一般认为,国防、教育、卫生、市政、交通、能源等公共事业建设属于公共利益项目。对于这类建设项目应当先由国家组织征收,但是在调换房源储备上应当保证不低于商业项目的比例,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先行建设一定比例的政策性安置用房,以推动公益项目的顺利进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危旧房改造项目列为公共利益项目,规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这当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新旧法的过渡阶段,必须充分考虑政策的衔接问题。
3、承租人住宅权保障
从199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到2001年修订后的新条例,直至201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均明确规定在租赁合同不解除的情况下,只能采取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承租人仍然享有对所调换房屋的租赁使用权。这个规定符合民法“买卖不破租赁”的理念,充分保证“居者有其屋”,是为社会稳定所必须的。其中,对于房改遗留的公房承租人,一般允许其按一定政策转换为房屋所有权人,再进入拆迁补偿程序,不转换的,可以采取公房平移等方式进行安置。
董律师提醒:
行政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行政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