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没有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人以提供投资咨询等服务为名,签署以一定的杠杆比例借给用资人用于股票交易的资金,按固定比率收取资金管理费,并且有权在股票资产市价低于约定平仓线后强行出售股份偿付本息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它是一种变相的场外证券融资业务,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北京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与被告签订了投资咨询服务协议,但未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商定被告提供两百万元保证金向原告借款800万元用于股票交易,原告对基金的管理费用是固定的比率,并且有权在股票资产市价低于约定平仓线后强行出售股票来偿还借款本息。2015年8月26日,该交易账户的资产净值低于平仓线,原告按约定开始平仓。由于仓位连续下跌,原告在9月22日才完成平仓。由于被告未能及时追加保证金,致使原告被迫平仓而遭受损失,原告遂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并支付固定收入,共计220多万元。
争论焦点
该案双方签署的《投资咨询服务协议》是否属于股权融资合同,其效力如何?
裁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投资咨询服务协议”具有以下两大法律特征:
第一,借款的法律关系。两方就借款金额、期间、借款期间的管理费(利息)有明确约定。契约的基本法律关系是借贷。
第二,具有保证性的法律关系。被告人将所购买的股票和保证金作为借款偿还的保证。如果资产的价值低于平仓线,如果被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追加保证金,原告有权强制平仓出售股票,以保证借款本息的偿还。这类案件与证券商融资融券业务有一些相似之处,区别在于其资金来自场外,且业务没有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所以,这份合同是场外证券融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在此基础上,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经典含义
在实务上,经常会出现以提供投资咨询等服务名义变相开展场外配资业务。本文通过对涉案合同所蕴涵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得出该合同属于场外股票融资合同。这一案件的处理对于规范资本市场运作,引导市场投资行为,处理类似案件,具有积极意义。
场外配资合同如何正确认定
OTC证券是一种非监管型金融证券业务,既盲目扩大资本市场信用交易规模,又易对资本市场交易秩序造成冲击。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将场外配资合同明确规定为无效合同。但是在实务中,以投资咨询、投资服务等名义变相开展场外配资业务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审案时,应从是否存在资金杠杆、是否固定或按赢利比例收取管理费、用资人是否将买进股票及保证金让与配资方作担保,是否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配资人是否有权强行平仓。如果合同有上述内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应被视为场外配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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