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我市旧城改造步伐,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我市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依法采取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采取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结算的拆迁补偿金额的30%补偿给被拆迁所有人,将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结算的拆迁补偿金额的70%补偿给被拆迁使用人,被拆迁所有人和被拆迁使用人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终止。采取房屋补偿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行政代管的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对本通知施行前,已按照《条例》实施拆迁补偿,但仍未安置补偿到位的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