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大八里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平原县人民政府决定,为平原县2018年第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大八里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县财政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平原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大八里村土地位于318省道以南、仁和路以西,征收土地总面积56.5410亩,其中:农用地49.9905亩(耕地39.0585亩、林地8.5500亩、农路0.0930亩、沟渠2.2890亩)。建设用地6.5505亩(住宅用地6.5505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平原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位于第Ⅰ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5.5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310.9755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德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2.1335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4.6870万元,共计补偿总额6.8205万元。
(三)本次征地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按照平原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执行,本方案不包括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容。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317.796万元,由平原县财政局拨付到大八里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平原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84.8115万元,由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平原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大八里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平原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平原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平原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平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平原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