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和集体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进一步建立完善我省土地产权制度,依法保护国有土地资产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新的土地权属纠纷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下简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快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是积 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保证房地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减少农村土地权属纠纷,依法保护城镇居民和农民土地权益不受侵害,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近些年来,全省这方面工作有一定发展,但是,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日趋活跃,如不及时完成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房屋产权人的合法土地权益将得不到保护,造成房地交易受阻,住房>级市场发育受限,政府土地收益大量流失。另外,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致使土地权属纠纷不断,农民土地权益受到侵害,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村的社会稳定。因此,各级政府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便民、利民、护民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加快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切实把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施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总责的责任体系,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环境。 二、强化措施,加快进度,确保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如期完成 (一)加快工作进度,按时完成任务。按照 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各地要在200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今后,凡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也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变更登记;在旧城改造动迁或建设用地审批时,对依法取得土地证书的给予相应补偿,凡未交出原土地证书进行变更登记的,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凡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时,应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作为项目权属审查、征地补偿的依据。各级政府要明确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作进度,保证工作任务如期完成。对急于上市交易和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立项的,要本着有利于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权属调查清>的基础上,优先办理。 (二)依法办事,规范行为,确保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土地登记发证是一项>策性较强、技术标准较高的复杂性工作。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 和省有关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策文件和技术要求,制定适合本地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依法办事,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确保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 (三)理顺资金>道,确保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特别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一定的财力、物力作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相关业务经费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 (四)加大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力度,维护社会稳定。土地权属纠纷是影响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进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各行署、市、县政府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由林业、畜牧、森工、农垦、农业、水利、法院、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小组,负责对现存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要以相关法律和有关>策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调处。对调处不到位的,各行署、市、县政府要及时依法裁决。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准破坏自然资源。严禁借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之机,制造事端,聚众闹事,械斗伤人。严禁抢夺或破坏 、集体和个人财产,引起新的土地权属纠纷。对借机制造事端,设置障碍,干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行署、市、县政府要成立由分管副专员、副市长、副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内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踏实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负责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和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乡(镇)政府要成立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组,负责本地区内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土地权利人申报登记工作。城镇住房土地登记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如出售公房的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土地登记发证具体工作的实施和检查指导,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