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中医药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卫生资源,是我国医学科学和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我省是中医药的重要发祥地,中医药文化底蕴深厚,中医药资源优势显著。当前,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正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生态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做大中医药“晋”字品牌、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为主题,以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建设“健康山西”中的作用为主线,以建立健全中医药行政管理体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人才培养体系、继承创新体系和中药产业体系为重点,完善政策法规,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中医药服务能力、创新能力、人才竞争力和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升,逐步实现由中医药大省向中医药强省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要保持中医药特色优势,又要积 利用现代科技;坚持统筹兼顾,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健全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三)完善公立中医院服务体系。
加强省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建设,各设区市至少办好一所市级中医院,将未达到《县级中医院建设基本标准》的县级中医院逐步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业务用房改扩建,配置基本医疗设备。力争市级以上中医院全部达到三级中医院水平,70%以上的县级中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中医院水平。同步推进公立中医院综合改革,鼓励组建中医医疗集团,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
(四)实施“名院、名科、名医”战略。
开展示范中医院创建工作,促进中医院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中医专科特色优势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中医专科协作机制。使每个市级中医院都有 级中医重点专科,每个县级中医院都有4个以上省级中医特色专科和1—2个省级中医重点专科。重视和保护名老中医药专业,建立“名中医”评选表彰制度,县级中医院设立“名医堂”,市级以上中医院设立“国医堂”。
(五)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建立以县级中医院为龙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支撑、社会资本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科、中药房和中医药综合服务区,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配置中医诊疗设备,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和评审中将中医药科室建设和中医药服务提供列为重要指标。建立省、县、乡三级互联共用的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网络,逐步形成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长效机制。积 开展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活动。
(六)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
将中医药工作纳入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指标体系,积 开展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中医科、中药房,开设不低于总床位数5%的中医病床,建立中医临床科室与其他临床科室的有效协作机制。
(七)推动中医药参与公共卫生服务。
积 构建中医药预防保健、卫生应急和重大疾病防治网络,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各级中医院设立中医“治未病”科室,各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配置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 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推进区域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中医院急诊科、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和中医药防治传染病临床基地建设,提高中医药参与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水平。
(八)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中医药服务。
支持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探索中医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方法和形式。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在基层开办的连锁药店中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加强引导和管理。
三、大力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
(九)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
优先扶持中医药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和精品课程建设,积 探索符合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的培养模式。完善中医药师承教育体系,大力开展省、市、县三级师承教育工作,鼓励和支持名老中医药专业、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带徒授业,建立院校教育与师承教育有效融合、优势互补的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促进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鼓励西医人员学习中医。
(十)加快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
制定实施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有计划地培养和引进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名医名师和创新团队,努力形成我省中医药人才比较优势。聘请国医大师、“两院”院士和 名老中医药专业在晋带徒,选拔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骨干跟师学习,造就新一代中医临床领军人才。
(十一)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
鼓励和引导各类中医药人才到基层工作,在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探索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加强县级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开展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组织基层中医药人员参加中医专业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对乡村医生进行中医药知识与技能轮训,全面提高基层中医药队伍素质。
四、不断推进中医药继承创新
(十二)加强中医药传承工作。
重视中医药古籍文献保护与利用,对珍贵古籍文献实行重点保护,有计划、分步骤地整理出版山西历代医家著作和医案。加强当代名老中医药专业、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中医学术流派传承研究,力争在临床经验继承、学术思想提炼和传承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加强省级民间医药特色技术和方药筛选评价中心建设,挖掘整理民间医药优势技术,形成技术规范,促进传承推广。
(十三)促进中医药科技创新。
支持省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争取进入 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序列,促进中医临床与科研协同发展。提升重点研究室、实验室的研发水平,完善中医药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整合科技资源,加大中医药科学研究投入,推进中医药科研课题立项、科技成果评审同行评议制度建设,建立相对独立的中医药项目、成果评价体系。
五、做大做强中药产业
(十四)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
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建立中药资源监测和信息网络。加强野生药材品种保护和繁育,在野生药材资源集中分布区建设保护区,建立优质种子种苗基地,促进资源恢复与增长。
(十五)建立中药现代化产业体系。
加强中药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制定有利于中药产业发展的政策。发挥我省道地药材优势,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形成中药材优势产业带。引导中药企业优势资源整合,重点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加快形成产业集群。建好省级中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实验室等中药新药、新技术研发平台,支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中药创新药物研发、名医名方开发及名优中成药二次开发,提升“晋药”品牌竞争力。
(十六)加强中药管理。
加强中药质量监管,规范中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确保中药质量安全。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根据安全有效的 药典未收载的名老中医经验方,研发膏、丹、丸、散等中药制剂,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优化申报和注册程序。
六、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
(十七)搭建中医药文化传承创新平台。
将中医药文化纳入文化强省战略,深度挖掘我省特有的中医药文化资源,打造一批彰显“健康山西”新形象的中医药文化品牌,建设一批在 有影响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办好傅山中医药文化节。高度重视中医药历史文物的收集整理和中医药历史遗迹的保护维修,加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重点支持中医药博物馆和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建设。
(十八)加强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工作。
将中医药文化科普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为群众提供科学、准确、权威的中医药文化科普知识。大力培养中医药文化科普专业队伍,广泛开展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活动,推动中医药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进机关、进校园。积 开设中医药文化科普专题、专栏、专版,支持出版优秀的中医药文化科普图书、音像作品,并切实做好推介工作。
七、积 开展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九)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支持中医药机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国际和地区间中医药合作,促进中医药对外开放。吸引国外患者来山西体验中医治疗,鼓励在境外兴办中医药经营实体、开展中医药服务。积 开展中医药留学生教育,办好中医药国际教育培训项目。支持建立高水平的中医药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带动中医药科技创新。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医药知名品牌,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医药骨干企业,促进知名度高的中医药产品和服务品牌“走出去”。积 利用各种平台和方式,开展中医药文化海外推广工作。
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完善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并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
(二十一)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要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障,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重点支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建设、公立中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院投入倾斜政策。
(二十二)落实对中医药服务的鼓励政策。
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治疗性医院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鼓励提供和使用中医药服务。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在基本药物政策中,合理确定 基本药物山西补充目录中的中药品种。
(二十三)完善中医药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市、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中医药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中医药管理人员。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做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扶持。
(二十四)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及《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中医医疗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等准入制度,严格规范中药饮片采购、调配和使用程序,严厉打击假冒中医名义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中医中药广告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中药行为。依法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完善中医药专利审查标准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研究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逐步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