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对城市建设项目实施财政补贴意见的通知
办字〔2011〕39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制定的《关于对城市建设项目实施财政补贴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对城市建设项目实施财政补贴的意见
为更好的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加合理的实施财政补贴,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缴管理的通知》(办字〔2010〕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邢政办〔2010〕44号),对有关城市建设项目,根据其用于公益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情况,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提出以下意见:
一、财政补贴的原则和范围标准
建设项目必须在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绿地按规划要求完成的情况下(城市道路和城市绿地没完成规划要求的不给予财政补贴),根据项目在公用建筑、道路、绿地、太阳能四项公建配套建设中所占的比例实施财政补贴。四项所占的补贴比例分别为:公用建筑10%;道路30%;绿地40%;太阳能20%。
二、财政补贴的方法
(一)建设项目在公用建筑(物业楼、社区诊所、幼儿园、公厕等)、道路、绿地、太阳能四项公建配套建设中全部按规划要求实施并经验收合格的,市财政给予财政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所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额度。
(二)公用建筑、道路、绿地、太阳能四项公建配套建设中,单项未完成70%的,该项不给予财政补贴;有两项未完成规划要求70%的,四项均不给予财政补贴。
(三)对验收符合给予财政补贴的项目,完成70%以上的按照每项完成的实际比例计算财政补贴部分,再扣减未完成部分财政补贴的50%,作为实际享受财政补贴的依据(体现出惩罚意向)。
(四)对因特殊情况没有按规划要求进行公建配套建设的项目,由财政补贴建设项目验收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初步补贴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