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太原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 为深入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以下简称“化债”)工作,推动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维护农村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为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
1.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具体实施。
2.公开透明。所有清理核实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凡经公示无异议且审计确认的债务,采取统一政策进行化解。
3.先化解后补助。为调动各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积 性,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已化解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给予适当补助。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化解的任务,不予补助或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4.顺序化解。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再化解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在此基础上,优先偿还教师、学生家长、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和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债务本金。
5.直接支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付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县级财政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银行账户(或“一卡通”)。
二、化债内容及工作目标
(一)化债内容。
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是指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为发展农村义务教育而发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不含建设教职工住宅、拖欠教师工资补贴等形成的债务)。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包括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和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是指推进“普九”工作至验收合格期间发生的债务;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是指“普九”工作期外到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口径与全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相一致)。
(二)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和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领导组工作部署,全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于2010年12月启动,力争2011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并建立制止产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机制。三、债务确认
(一)债务利息问题。
集资或筹劳所形成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未约定利息的,只偿还本金或当时劳务价值。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所形成的债务,按金融机构法定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向学校教师、学生家长、乡村干部等个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借款合同利率低于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借款合同利率高于或等于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按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按照“分段计算、息不转本、利不滚利”原则,债务利息计算期限与债务发生和截止时间一致。
(二)“白条”债务问题。
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签字确认的“白条”欠据,经公示无异议的,视为债务;账簿无原始记载、且公示有异议的,不属于债务。对数额较大的债务,视为可疑类债务重点进行核查、审计。发现为骗取偿债资金伪造“白条”或做假账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其他债务问题。
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问题化解工作按《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审计厅山西省农业厅关于我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若干政策问题及处理意见》(晋财农改〔2008〕9号)执行。
四、债务规模结构和偿债规划
(一)债务规模结构。
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审计确认总额共计8608.2142万元。其中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总额861.8547万元,占债务总额的10 % ;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总额7746.3595万元,占债务总额的90%;涉及项目笔数为602笔,债权人716人。 债务按负债主体划分:农村中小学校3793万元,占44% ;乡镇政府1133 万元,占13 % ;村民委员会3359 万元,占39 % ;县级政府323万元,占4%。债务按资金来源划分:金融机构贷款296万元,占3% ; 施工单位垫款4226万元,占49% ;个人借款1253万元,占15% ;其他应付款2833万元,占33%。
(二)偿债规划。
全市应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总额为 8608.214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7408.74万元,占应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总额的86 %;市级财政安排补助431万元,占应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总额的5%;县自筹偿债资金768.4742万元,占应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总额的9%。
五、偿债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偿债资金来源
1.中央及省级补助。中央财政采取“因素法”,对我省进行专项补助,补助资金于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后兑现。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专项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补助资金。
2.市级财政支持。在中央及省安排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我市按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总额的5%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并加大对债务额大、财政困难县的支持力度,尽可能减少县级财政承担比例。3.县级人民政府筹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 调整支出结构,多方筹集偿债资金。通过采取盘活闲置资产化债、资产或产权转让化债、冲抵三角债销债、降息减债、协商减债等措施,充分利用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赠资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债资金足额到位,不留缺口。
(二)偿债资金管理。
偿债资金严格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财库〔2009〕26号)要求使用管理。中央、省、市、县级安排和统筹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债资金统一归集到县级财政特设专户。除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外,不得挤占挪用。金融机构不得在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中支付非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
六、化债程序和方法
(一)制定化债实施方案。
市在制定化债方案的同时,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偿债资金和偿债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工作责任、目标任务。各县(市、区)化债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省政府备案。
(二)对锁定债务进行再公示。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协调审计、教育、农业、监察等相关部门,在相应乡镇、村、学校、国有农场对确认债务进行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和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对群众有异议或举报债务,及时停止化解。
(三)建立债务台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锁定债务,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等进行分类,建立完整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台账,逐笔记录债务详细资料,并根据债务化解工作进展实行动态管理。
(四)分类处置。
各县(市、区)政府应准确把握政策,遵循化债原则,优先偿还手续齐全、债务清晰、容易确认、没有纠纷的债务。
(五)偿债资金直接支付和债务销号。
偿债实行直接支付,由国库部门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债权人是农民或个人的,由国库部门通过特色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或采取“一卡通”办法偿还,严禁直接用现金或支票兑付。偿债后,进行销号,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已销号债务,及时通知有关乡镇、村委、中小学校、国有农场,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七、化债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工作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债务化解到位。
(二)加强部门协作。
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相互配合。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牵头协调工作,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办法等相关配套措施,按进度拨付化债补助资金。教育部门和各相关农村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确保债务数据真实准确。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查处化债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加大宣传力度。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认真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宣传工作,妥善处理各类矛盾,保证化债工作平稳进行。
(四)严禁举借新债。
各县(市、区)政府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体系,统筹安排涉及学校建设发展所需资金,不得超越自身财力举债搞建设、上项目。严格审核农村中小学校各项预算支出,严禁超标准、超预算和无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投资。强化债务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将举借新债和化解旧债情况列入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五)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呼应,普查、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政策执行中的偏差。各县(市、区)要设置并公布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咨询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发现前偿后欠、边偿边欠、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和套取上级化债补助资金行为,追回补助资金,按照“谁决定谁负责”原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