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自府发〔2009〕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9〕34号)的精神,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
流动人口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对于稳定新时期的低生育水平,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当前,由于适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特点和新形势的体制、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导致违法生育现象增多,已成为影响全市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的重要因素。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上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目标,站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两个加快”的高度,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求实创新,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加快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区域协作、信息共享、双向考核”的工作新机制,积 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的新格局,推动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一)推动服务均等,实现免费服务全覆盖。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积 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积 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等工作。现居住地要建立流动人口登记建档制度,加强免费定点服务机构建设,完善育龄妇女定点服务制度,免费为育龄夫妻提供 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给予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优先照顾,晚婚晚育或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依法享受休假。现居住地要充分利用城镇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平台,采取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的方式,协调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户籍地要发挥源头管理的优势,做好外出人员的登记、宣传、教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积 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严禁户籍地跨区域设立管理站,严禁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严禁在签订合同和办理证件时搭车收费,严禁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保证金。畅通“12356”阳光计生热线,拓宽信访渠道,及时妥善处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来信、来访,严肃查处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侵权行为,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区域协作,形成服务管理“一盘棋”。各地要树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意识,按照 关于 “一盘棋”和“三年三步走”的要求,积 开展市际、县际协作,不断加强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协调配合,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服务管理。各区县要根据流动人口的总量、流向等实际情况,加强和推进两地或多地的区域协作,通过签订区域协作协议、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召开区域联席会议等形式,积 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服务等活动,形成区域协作长效工作机制。突出区域协作的重点,积 与我市流出人口相对集中的市、区(县)开展区域协作,逐步扩大协作范围、丰富协作内涵、提高协作质量,在2011年前建立起成熟的区域协作制度,形成信息互通、管理互补、服务互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区域协作新格局。现居住地在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证》时,要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核实情况和通报办理结果,户籍地要做好登记备案。完善个案协商处理制度,在处理违法生育案件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发现地或现居住地要与户籍地主动联系、协商处理。两地协作中出现的争议,在双方协商后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协调解决。
(三)构建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各级、各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纳入地方信息化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和重点地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监测制度,加强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更新和管理工作,建立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信息采集、动态变更、生育通报、情况核查、异地交换等5项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信息管理体系,全面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化。人口计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统计、房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人口出生、入户、死亡、婚姻变动、孕期保健等相关信息,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全员信息采集、录入、上报和统计分析工作,实现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现居住地要完善以村(居)民小组长、住宅小区业主委员、物管人员为主体的信息采集网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以工作点、居住点、经营点为重点定期进行清理查验工作,及时录入流动人口信息库,实行动态更新,以信息引导服务管理。户籍地要依托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把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与关爱留守家庭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对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流动人口特别是对无固定居所、无固定工作人员的登记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去向、婚育情况和联系方式。
(四)强化部门履职,实施综合治理。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部门职责范围,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各级、各部门在制定流动人口政策措施时,要搞好调查研究,主动征求人口计生部门意见,使之有利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从根本上消除个别地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经济诱因。综治办、人口计生委等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积 指导、协调和支持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努力提高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公安部门要将暂住人口管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作用;在办理暂住证时,要将有关计划生育内容核查记载完整,并与人口计生部门互通信息。财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必需的经费。卫生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指导纳入本部门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优势,积 为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民政、社保、规划建设、工商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经委等部门要加强对所管理的企业落实法定代表人人口计生工作责任制情况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法定代表人人口计生工作责任制,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招聘外来人员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做好登记,加强监管,并定期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五)深化村(居)民自治,实现重心下移。充分发挥社区的前置性、基础性作用,以村(居)民自治和协会组织建设为载体,逐步建立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形成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全方位、广覆盖的服务管理体系。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精力和经费的重心落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把流动人口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大型集贸市场、封闭式住宅小区和出租房屋等作为重点部位,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形成特色鲜明、富有成效的工作模式。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要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的分类指导,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把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措施通过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促进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要把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与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等场所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通过会员的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各区县政府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形成政府主导、统筹管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格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日常业务工作,解决具体问题。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议事协调机制,每半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形势,查找问题,研究对策,落实措施。
(二)加强队伍建设。要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各区县政府要在同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内明确承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机构和人员。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根据流动人口的实际总量配备专(兼)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员,村(居)民小组要确定流动人口信息员,负责本地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宣传服务和协助处理违法生育等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员实行聘任制,兼职的给予一定补助。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教育培训机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分级负担、合理增长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按照户籍人口同等的标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现居住地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奖励配套经费和免费服务经费落实,确保村(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员、信息员待遇和工作经费落实。对流入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县,市上在安排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时,要予以重点倾斜。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综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不断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机制,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对各级、各有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实行以奖代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对不认真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失误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按照《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川委发〔2008〕3号文印发)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防止违法生育反弹。人口计生、目督办等部门要加大平时督查力度,及时通报情况、督促整改,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质量。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