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缩小结婚证尺寸问题给四川省民政厅的批复(失效)
来源:楹庭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4-12-28 13:14:26|人阅读
发布部门: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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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部委行业规章 |
发布日期:1978-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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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局:
五月三十日电话悉。你局请示目前由于纸张紧张,问能否将“结婚证书”缩小的问题,现答复如下:1955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内务部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中对“结婚证书”的尺寸所作的统一规定,我们考虑这对改革旧的婚姻礼俗,体现新的婚姻关系的严肃性是有一定意义的,因此
“结婚证书”的尺寸,最好不要改变,如因纸张紧张,按尺寸印制“结婚证书”确有困难,适当搞小点也是可以的,请你们自己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