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
成办发[2011]9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发展具有成都特色的工业设计产业,打造“成都设计”品牌,促进工业产品由“成都制造”向“成都创造”跃升,实现工业经济提档升级,现就加快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围绕打造“西部 、 一流”的工业设计名城,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创造一批国际国内有影响的工业设计产品,形成一批工业设计园区或聚集区。到2015年,力争实现工业设计营业收入300亿元以上;引进和培育工业设计企业200家以上,其中,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企业20家以上,建立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80家以上,获得工业设计专利1000项以上,打造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产业示范区3-5个,争创 级示范区1个。
二、发展重点
围绕电子信息、机械(含汽车)、新能源装备、食品、制鞋、家具、家电和旅游产品等领域,以提高终端产品整体功能、结构特性、外观和包装装潢等设计为重点,壮大工业设计产业规模,培育具有特色的工业设计企业群体。
三、规划布局
以五城区、成都高新区为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核心区域,重点发展消费类电子、机电一体化、白酒包装、鞋业及家具等特色产业的产品设计;其他区(市)县按照“一区一主业”产业定位,重点发展服务于主导产业的产品设计。
四、支持政策
(一)鼓励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可按设备和软件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对使用公共服务平台的工业设计企业,按单项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30%给予补贴,单项合同最高补贴10万元。
(二)鼓励创办工业设计企业。对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设计人员15人以上的工业设计企业,从纳税之日起2年内,按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由注册地政府给予财政扶持奖励。
对国际国内知名工业设计大赛中的获奖人员、国际国内知名工业设计企业中担任设计总监职务的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设计人员在本市创办的工业设计企业(股权不低于30%),从纳税之日起2年内,按缴纳的设计劳务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由注册地政府给予财政扶持奖励。
对在蓉高校、科研院所和生产企业内部工业设计机构分离出来的工业设计企业,经认定,可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人才引进和培养。对工业设计企业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工业设计大赛中的获奖人员、国际国内知名工业设计企业中担任设计总监职务的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设计人员等高层次人才,符合《成都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和《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条件的,按相关政策予以支持。鼓励社会资源创办工业设计培训机构和现有培训机构开设工业设计培训专业,经认定,可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引导设立工业设计中心。引导工业设计企业争创 级、省级和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对新获得 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自主创新。鼓励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人员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对符合条件的按现行政策予以奖励。
(六)促进产业互动。围绕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组织生产企业与工业设计企业开展对接交流与合作。对合作项目在本市实现产业化且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认定,可分别给予生产企业、工业设计企业各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参加设计大赛。设立“成都市太阳神鸟工业设计奖”,对获奖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获得德国红点奖、IF奖,美国IDEA奖,国内红星奖的本市工业设计企业或人员(继续在本市工业设计企业工作满一年的),可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参加展会活动。对工业设计企业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国内外工业设计博览会等重大会展活动,经认定,按实际场租费的70%给予展位费补贴。
(九)鼓励引进社会资本。对工业设计企业引进国内外风险投资,实现年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的,按引进投资的3%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最高享受补贴50万元。
(十)培育重点企业。实施“工业设计20强企业”培育计划,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支持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
(二)落实政策措施。加快制定并落实工业设计产业发展规划、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积 开展“工业设计20强企业”认定等工作。
(三)发展行业组织。支持组建成都工业设计协会,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协会组织开展行业交流、对接、宣传、推广等活动。
(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工业设计产品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和进行版权登记,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工业设计企业的商业秘密。
(五)开展科普宣传。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业设计宣传、科普、交流等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工业设计企业创建市级科普基地。
六、其他事项
(一)各区(市)县要根据本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相应扶持政策。
(二)在全市工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工业设计专项资金,相关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三)本意见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