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政府令第110号
《攀枝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经2011年7月11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市长: 张剡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攀枝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维护 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依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执行。
我市行政机关或组织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制统一;
(二)法定职权和程序;
(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
(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五)精简、统一、效能、公开;
(六)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五条 下列行政机关或组织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等名称。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