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1号),深入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升公共服务,规范行政执法,有效化解争议纠纷,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为抓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深入推进“两个加快”构建和谐泸州,顺利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
二、建立完善学法培训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和公务员定期法制培训制度,认真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前学法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并对本级部门公务员进行1次依法行政培训。市、区县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对本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不少于3次的法律知识培训。各级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将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 。未按规定组织安排参加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度不得晋升职务。拟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组织人事部门应会同政府法制机构考察其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情况,并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 。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落实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认真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泸市府发〔2010〕17号)和政府、部门工作规则程序。将公众参与、专业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专业咨询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取各方面的意见。扩大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范围,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组织听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定。在提交会议审议前应交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发展规划和有较大影响的重要政策,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在作出决策前都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评估论证,重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成本效益分析。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严格执行《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46号),结合实际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细则,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决策予以调整、修改,及时纠正不当行政决策。对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者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严格执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1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68号)以及《泸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和有效期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领域行政执法,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法定职责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程序意识,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规范执法文书,保障程序公正,运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人员计分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多种形式确保行政执法人员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各项工作。
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提高网上办理审批项目的比例,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积 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加快推进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程,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配置更合理、主体结构更完整、制度构成更完善,运行机制、保障机制、监督机制更健全。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积 推行说理式执法,行政执法要以教育指导为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做到执法形象文明、执法语言文明、执法行为文明。
五、深化政务公开工作
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 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依法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强化网络在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方面的功能,及时更新信息,完善互动平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新闻发布工作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行政决策形成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布。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的透明度,做到网上公开,适时公布,方便查询。
加强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和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健全办事制度,增强中心服务功能,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务纳入中心集中受理、办理、切实方便群众办事。开展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等进行全面清理,统一编码、目录后向社会公布。逐一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逐步建立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
六、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认真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以及有关专项意见建议。坚持定期在每年的 季度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情况。积 推行行政 长出庭应诉制度,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总结分析行政诉讼中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要结合实际认真整改。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完善举报投诉制度,依法处理举报投诉事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权利。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
加强行政监督,认真执行行政问责的各项制度,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加强预算执行和决算、财政专项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金融和国有企业、资源环境保护治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建立由监察部门牵头,审计、法制部门参加的监督协调机制,及时沟通信息,开展综合监督检查,形成监督合力,并及时研究依法行政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推动各级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按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把行政调解作为重要职责,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认真落实《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调解工作规定》(泸市办发〔2010〕5号),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提高调解技能,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制度。
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0〕31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发〔2011〕9号)要求,积 开展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通过采取各种便民措施进一步畅通复议受理渠道,依法受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创新行政复议申请方式,增加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制定简易程序规则,简化内部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加大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听证审理力度。积 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整合行政复议资源,提高行政复议能力,使行政复议工作成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机构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工作机制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要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2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的通知》(川府发〔2011〕6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发〔2011〕8号),以及省、市政府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考核考评办法,把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考核作为政府及其部门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要将依法行政情况纳入年度述职重要内容,将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对法制机构的资金、人才、物资保障要求,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一致。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法制机构建设工作的情况汇报,按照本地区法制机构承担职责的需要抓好法制机构建设,充实法制工作队伍。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与深入贯彻国发〔2004〕10号和国发〔2008〕17号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则,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扎扎实实地推进依法行政,务求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