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限购住房政策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成房办〔2011〕32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房管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地税局、金融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成房发〔2011〕7号)精神,现就执行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限购住房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限购的时间和范围
2011年2月15日起,在本市主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下同)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措施。新购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时间为准,新购二手住房时间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
二、关于住房限购的对象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无住房的,可凭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主城区购买1套住房,暂停购买第2套住房,不能提供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主城区购房。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满18周岁子女。
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住房时本市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数量和权属登记系统记载住房数量为准。对于产权人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情况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三、关于购买住房时应当准备的事项
自2011年2月15日起,购房人在本市主城区新购住房时:
(一)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
(二)提供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购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以下统称证明材料),作为住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和办理商品住房合同网上备案和权属登记的申请材料。
纳税证明是指我市税务机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等完税证明。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是指我市社保管理机关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三)两人以上共同购买住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户籍居民家庭的,分别填写《申报表》并提供证明材料。
四、关于销售现场和经营场所应当准备的事项
自2011年2月15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在销售现场和经营场所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成房发〔2011〕7号)中“二.(二)暂时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内容。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通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http://www.cdfgj.gov.cn/)及成都透明房产网(http://www.funi365.com/)下载《申报表》,供购房人填写。
五、关于销售商品住房应当做好的工作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进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前,应当核验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表》与证明材料是否一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进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时,通过网上签约系统录入《申报表》登记的家庭成员信息,通过网上签约系统自动核实家庭住房套数,再继续完成网上签约手续;同时上传购房人签字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影印文档。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完成商品住房网上签约手续后经房管部门核验无误的,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未通过核验的,应当与购房人解除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六、关于提供二手住房中介服务应当做好的工作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进行二手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前,应当核验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表》与证明材料是否一致。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进行二手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时,通过网上签约系统录入《申报表》登记的家庭成员信息,通过网上签约系统自动核实的,再继续完成网上签约手续;在办理二手住房过户手续时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注销二手住房买卖合同的信息记录。
七、关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做好的工作
对限购政策执行期间新购住房相关手续的办理,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进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前,核验网上签约系统中上传的《申报表》及证明材料影印文档与录入的《申报表》登记信息是否一致。
(二)在办理未进行网上备案的新购商品住房权属登记时,核验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表》与证明材料是否一致,查询购房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主城区拥有住房套数;发现属于限购对象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三)在办理新购二手住房买卖过户手续时,核验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表》与证明材料是否一致,查询购房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主城区拥有住房套数;发现属于限购对象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四)在办理未进行网上备案的新购商品住房权属登记和二手住房买卖过户手续时,收取购房人签字的《申报表》作为要件存档。
八、关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房产管理监察支队不定期组织力量对商品房销售现场及经纪机构经营场所的限购政策公示情况和政策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九、本通知有效期自2011年2月15日起至限购政策执行终止时止。2011年2月15日前已签订住房买卖合同的,须于2011年2月28日前完成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