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
发布文号:川办函[2010]141号 |
分类导航:审批监管 机关事务 其它分类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
发布日期:2010-08-01 |
关键字: 人口普查 |
【阅读全文】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新闻单位:
根据《 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 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发布第六次 人口普查公告。现将公告发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告发布时间:2010年8月至11月。
二、公告内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 人口普查的公告》。
三、发布方式:报纸、电台、电视台和网站免费全文发布公告。
四、发布要求:
(一)《四川日报》、《华西都市报》、《四川经济日报》、《四川工人日报》等报纸从2010年8月至11月不定期发布公告,原则上不低于4次,其中, 11月1日在头版显著位置全文发布公告1次。
(二)四川人民广播电台从2010年8月至11月不定期在《四川新闻联播》综合类、经济类节目中口播公告,原则上不低于4次,其中, 11月1日在黄金时段全文发布公告1次。
(三)四川电视台卫视频道、经济频道、妇女儿童频道、新闻资讯频道、影视文艺频道、公共频道等频道从2010年8月至11月在《四川新闻》、《晚间报道》、《经济新闻》、《新闻现场》、《新闻连连看》等栏目发布公告,原则上不低于4次,其中, 11月1日在黄金时段口播加字幕全文发布公告1次。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四川在线、四川新闻网、天府热线于2010年8月1日起在显著位置全文发布公告,保留至2011年11月30日。
(五)四川省第六次 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主办的报纸、刊物、网站及省级部门行业网站自2010年8月1日起根据媒体出版周期连续全文发布公告。
附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 人口普查的公告
国务院决定2010年开展第六次 人口普查。根据《 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 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精神,现将我省第六次 人口普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六次 人口普查对象为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二、第六次 人口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三、第六次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0年11月1日零时。2010年11月1日前进行普查准备工作,2010年6月至8月开展户口整顿工作,2010年9月至10月开展人口清查摸底工作,201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开展普查入户登记、复查和质量验收工作,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开展数据处理工作,2011年5月起陆续发布人口普查数据资料。
四、第六次 人口普查登记实行以户为单位采用按现住地登记原则。每个自然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必须登记相应信息。
五、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将佩戴四川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四川省公安厅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完成人口普查入户登记工作。
六、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七、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违者将按有关
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设立咨询和举报电话。咨询电话:028-87042679、028-87043058。举报电话:028-87042729。举报电子邮箱:sctjzfzd @ sc .stat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