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家政服务工程”有关培训验收工作的通知
川商改〔2009〕54号
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工会: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华 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家政服务工程”有关培训验收工作的通知》(商办商贸函(2009)84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 <“家政服务工程”就业培训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外(2009)188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就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培训验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验收组织
省商务厅、财政厅、总工会负责验收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并对重点地区和单位进行抽查。市(州)级商务局会同同级财政、工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邀请家政服务培训方面专业组成3-7人的验收工作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开展验收工作。
二、验收原则
验收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做出验收判断,保证验收质量,并按规定时间、频次完成相关工作。
三、考试与验收
(一)指导培训考试。市(州)级商务局会同同级财政、工会部门负责培训考试的指导工作。培训机构(企业)在每期培训工作结束后,须组织学员进行理论和专业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印制并颁发培训合格证(样式见附件1)。
(二)验收申请。培训机构在考试结束后,应逐期向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每期培训人员不足100人的,可多期合并提出验收申请)。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在接到申请书后10日内对提出申请的培训机构和家政服务企业开展验收工作。
(三)验收内容。
1.对培训内容、培训情况、学员就业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2.对照《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的内容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培训学员进行验收。抽查比例不低于培训人数的10%。在实际操作抽查中,对学员从事家庭清洁卫生、家庭烹饪、衣物洗涤收藏、家用电器使用常识、家庭护理、家庭宠物植物养护中的至少任意两项进行抽查。
3、验收工作组根据情况如实填写《“家政服务工程”培训验收意见书》(见附件2)。
(四)提交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
承担2009年培训项目的所在地市(州)商务局,要按照川商改(2009)50号文件要求,及时将培训进展情况和验收报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据此商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进行抽查、核实;并于12月18日前将2009年培训项目的验收情况、学员就业情况及就业档案、效果评估等情况汇总后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省总工会。
四、验收监管
对验收合格的培训项目,按验收核准培训人数,由其所在培训机构(企业)按照《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商改(2009)36号)和《四川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家政服务工程”就业培训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外(2009)188号有关要求,向当地商务局、财政局申请资金补助,并享受资金支持。对于不能按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培训项目,不予资金补助。
特此通知。
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
省总工会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培训合格证样式
http://www.sc.gov.cn/zwgk/gggs/wm/200911/P020091109477424984161.doc
2.“家政服务工程”培训验收意见书
http://www.sc.gov.cn/zwgk/gggs/wm/200911/P020091109477424688471.doc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