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商建〔2009〕67号
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9)4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要求,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择优推举”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和财政支持,指导试点企业进行以清洁环境、安全生产、节约资源、推进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体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同步发展。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期限
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
(二)实施标准
项目升级改造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为标准,升级改造项目完成后应达到规范对场地、设施设备、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主要具备:
1.封闭或半封闭拆解车间、报废汽车存储场地(包括临时存储)。场地硬化并防渗漏,拆解车间应通风、光线良好,安全防范设施齐全,并远离居民区。存储场地和拆解车间的总排水口应设置油、水(含雨水)分离装置和与其相应的排水沟;
2.车架剪断设备、车身剪断或压扁设备,总成拆解平台或精细拆解平台等设备;
3.专用废液收集装置和密闭存储容器,存留在报废汽车中的各种废液应抽空并分类回收,各种废液的排空率应不低于90%。空调制冷剂的收集装置,不同类型的制冷剂应分别回收;
4.废蓄电池存储容器,安全气囊引爆装置等设备;
5.其他有利于提高拆解技术水平、清洁环保、安全生产、回收利用、管理现代化的设备设施,包括: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流程以及零部件进行信息化管理的设备;对零部件分类存放的货架、仓库等设备设施。
三、申报条件
申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省级相关部门认定,并已报商务部备案的企业;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三)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四)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0㎡,其中作业场地(包括储存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近三年报废汽车(不含摩托车)回收、拆解量年均在500辆以上;
(五)遵守《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六)制定了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具有改造所需的配套资金;
(七)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环境意识”、“交通安全意识”、“社会安定意识”,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专业技能应满足规范拆解、环保作业、安全操作(含危险物质收集、存储、运输)等相应要求。 相关法规有持证上岗规定的,相关岗位的操作人员应遵守规定持证上岗;
(八)企业应配备操作人员专门从事信息系统的管理操作;
(九)履行企业义务,按时上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信息统计报表;
(十)申报的基础设施项目应于规定期限建成并投入使用。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1.填写《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
2.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开展拆解业务的批复函复印件;
3.所在地市级公安、工商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函;
4.经营场地和作业场地(包括储存和拆解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升级改造实施方案;
7. 相关法规、文件有持证上岗规定的专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项目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按本方案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于2009年9月5日前报送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商务局、财政局。
(三)主管部门审查转报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商务局、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按本方案要求进行初审把关。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联合出具推荐文件,并附企业《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项目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统一用A4纸装帧成册(附目录),一式3册,随附承办单位生成的申报材料电子文档,于2009年9月10日前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四)省级审定上报
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省商务厅经厅长办公会讨论提出复核名单,并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进行联合会审,提出试点企业名单,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的,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经商务部、财政部批复同意后,通知有关市(州)主管部门和企业组织项目实施。
五、项目验收
(一)验收依据
项目验收以《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16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9)4号)为依据,升级改造项目完成后应达到相关文件对场地、设施设备、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二)申请验收
达到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承办单位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备齐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市(州)商务局、财政局。
(三)市级组织
市(州)商务局、财政局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后,会同同级公安、工商、环保部门组成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小组聘请有关专业(2-3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实地验收,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达标”两种),并将验收情况于2010年5月15日前分别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四)省级复检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收到市(州)商务局、财政局的项目验收情况报告后,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逐一复检,并于2010年6月底前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具文件将验收情况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根据需要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财政拨付资金予以支持。
(五)验收要求
市(州)商务局、财政局要会同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和相关专业在组织项目验收时,一要突出验收重点。应核查项目是否达到建设和升级改造方案提出的功能要求,是否按照有关建设标准配置必要的设备,满足使用要求;是否具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核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二要评价实施效果。验收小组要对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环保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客观评价。三要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是项目是否享受资金补助及其他相关政策、落实验收人员责任的重要依据。验收小组根据验收结果,明确做出相应的验收结论。四要形成验收报告。验收小组负责对项目写出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的形式、成员、时间、项目基本功能、效果以及验收结论等),验收小组各成员对验收报告予以签字确认。
六、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积 试点
各地商务、财政、公安、工商、环保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和提高资源利用率的高度,按照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在升级改造管理工作中,要做到认真推举、主动监管、严格验收,大力培育龙头企业,形成规模优势。试点企业应抓住升级改造机会,积 加快企业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切实提高拆解技术含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带动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加快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促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二)密切协作,加强监管
各市(州)商务局要主动加强与财政、公安、工商、环保主管部门沟通、密切协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对照原定方案落实建设项目,并按照相关标准督促试点企业开展升级改造,同时要保证自筹资金来源充足、财政资金专款专用。试点企业要于每季度末20天前将建设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并抄报所在地市(州)商务、财政、公安、工商、环保主管部门。
附件:1、“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项目申请书
2、_______年“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项目申请统计表
http://www.sc.gov.cn/zwgk/gggs/wm/200909/P020090902297931605733.rar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