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凉府办函〔2008〕3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27号)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将《凉山州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执行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要严格按照《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根据州核定的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执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考虑其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人匀耕地占有量等因素,测算核定辖区乡(镇)适用税额。
二、请各县市抓紧落实,并将制定的辖区内各乡(镇)适用税额于2008年12月31日前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