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自贡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自贡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的管理与实施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效能,更好地为群众、企业和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自委发〔2008〕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是指各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面向社会实施的,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公共管理服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事项在内的,具有审查同意批准性质的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指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各部门和单位清理、汇总、编制并经同级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实施的,包含一系列政务服务事项相关数据信息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依据政府公布的《目录》组织实施政务服务事项。未列入《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组织实施。
第二章 目录的内容
第四条 列入《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分为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共管理服务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事项四种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审批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根据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设定的,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但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审批事项。
管理服务事项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不属于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但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性质的事项。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包括: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管理服务事项过程中依法收取的其它费用等。
第五条 《目录》应载明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别、办理方式、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和是否收费等内容。
第六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目录》,对服务事项逐个编制《一次性告知卡》。《一次性告知卡》应载明服务事项名称、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法定时限、承诺时限、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
第三章 目录的编制
第七条 《目录》由各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清理、填写,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法制部门审核。
第八条 机构编制部门、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法制部门对各部门和单位填报的《目录》进行汇总、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四章 目录的调整
第九条 《目录》的调整包括政务服务事项的取消、增补和变更三种情形。
取消是指因政务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直接减少政务服务事项。
增补是指因政务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直接增加政务服务事项。
变更是指因政务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或因政务服务事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对政务服务事项的相关要素进行的修改。
第十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对《目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及时向机构编制部门、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一条 由机构编制部门、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法制部门对各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调整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政府审定。
第五章 目录的公布
第十二条 《目录》由各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各部门和单位应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本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 《目录》公布后,申请人要求对公布的内容予以说明和解释的,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说明和解释。
第六章 目录的实施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监察机关、机构编制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负责实施《目录》的组织、协调、督查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将《目录》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调整归并到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和办理《目录》所列政务服务事项。
第十六条 各部门和单位承办政务服务事项的内设机构应成建制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设立 代表并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十七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向承办政务服务事项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或 代表充分授权,并严格按照即时办结事项、承诺办结事项和转办事项三类办理方式受理和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即时办结事项是指各部门和单位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内设机构受理后,即时或当日内办结并交服务对象的服务事项。
承诺办结事项是指各部门和单位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内设机构受理后,由内设机构直接办理(含请示部门和单位领导以及报上级机关和同级政府审批)或协调其他科室、专业等办理,承诺一定时限内办结并交服务对象的事项。
转办事项是指各部门和单位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内设机构受理后,转交部门(单位)其他协作科室办理,或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的 代表受理后,转交职能部门(单位)相应科室办理,承诺一定时限内办结并交服务对象的事项。
第十八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选派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作风过硬和工作能力突出,并具有一定计算机网络应用能力的工作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和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并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 各级监察机关应加强效能监察,受理和办理政务服务和行政效能的投诉。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中心、监察机关、机构编制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 的,应当追究经办人员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一)清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彻底,造成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列入《目录》而未列入的;
(二)继续组织实施或办理未列入《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的;
(三)列入《目录》的事项未归并到一个内设机构,或未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继续在原单位受理和办理应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的;
(四)承办政务服务事项的内设机构未成建制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或未设立 代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的;
(五)未向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内设机构或 代表充分授权,造成未能按公布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方式进行办理,或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
(六)未实施流程再造,减少办理环节,优化办理程序,压缩承诺时限,公开政务服务信息,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引起服务对象投诉并经查实的;
(七)未按规定选派工作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或工作人员不稳定,严重影响工作,现场办结率低于规定指标要求的;
(八)违反 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一次告知制度和联合审批制度规定的;
(九)未在规定时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取消、增补、变更政务服务事项的;
(十)未按规定使用政务服务业务处理系统受理和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
(十一)违反其他政务服务运行管理制度规定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