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提高业务素质和依法监督水平,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
章总则
条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推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意识和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市、州和扩权县监督机构进行考核,并对全省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进行考核。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监督机构进行考核,也可委托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在各市、州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并将考核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监督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
第二章监督机构的考核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机构批准成立,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文件)。
第八条监督机构专业人员配备的要求
各级监督机构应具有以下规定的质量监督持证专业人员并能满足当地工程量的监督需要。
(一)市、州监督机构直接从事质量监督的持证人员不少于9人,县(市)质量监督机构直接从事质量监督的持证人员不少于3人;
(二)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直接从事质量监督的持证人员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三)监督人员专业构成合理,建筑工程水、电安装专业技术人员、市政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能满足监督工作需要,市、州应配备专业的安装人员和市政工程技术人员;
(四)边远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县(市)根据考核年度总体情况可适当考虑降低条件。
第九条监督机构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资格
(一)市、州监督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县(市)监督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县监督机构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至少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工程类初级技术职称并从事过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条工作场所及硬件设备配置要求
(一)市、州监督机构必须具有固定的开展监督工作的办公场所,且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配备计算机8台以上,并能直接进行网上统计上报数据;有能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二)县(市)监督机构必须具有固定开展监督工作的办公场所,且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配备计算机4台以上,并能直接进行网上统计上报数据;有能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三)边远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县(市)可根据考核年度的发展情况适当考虑降低条件,但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各级监督机构必须配备以下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1)回弹仪,(2)混凝土钢筋检测仪,(3)测距仪。
市、州监督机构应该根据需要配备适应当地工程情况相应的仪器设备。
实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机构(含没有单列但从事有市政工程监督任务的机构)应根据受监工程特点配备相关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公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办理监督手续程序;
(二)监督机构工作内容及办事程序;
(三)机构人员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培训考核制度;
(四)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五)廉政建设制度;
(六)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七)财务管理制度;
(八)数据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
(九)技术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十一)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评价制度;
(十二)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0-79分为基本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具体考核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实施,详见附件2.
第十三条省(市、州)成立相应的监督机构考核组,对监督机构的考核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考核监督机构填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登记表》(见附件1);
2、听取相关情况介绍;
3、检查有关资料;
4、随机抽取3-5个在建工程或竣工工工程,检查有关监督资料,并听取参建单位对监督机构工作的评价;
5、听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工作的评价;
6、写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对考核合格的监督机构由省建设厅发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考核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因工作需要大城市设立的区级(市辖区)监督机构按市、州监督机构的要求进行考核。
第三章监督人员的考核
第十六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具有良好品德、职业道德和工程质量监督能力,掌握 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合格,并取得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监督人员分为监督员和见习监督员,见习监督员不得独立从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监督员基本条件:
1、熟悉和掌握 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在监督机构工作并具有相应工程类大专及其以上学历,土木工程类初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
3、应具有2年以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
4、具有从事相应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的专业技术能力;
5、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员上岗培训,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6、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7、从事见习监督员工作一年以上,经工作考核称职的。
第十九条见习监督员基本条件
1、了解掌握 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2、在监督机构工作并具有相应工程类大专及其以上学历;
3、具有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专业技术能力;
4、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员上岗培训,并考试合格;
5、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条监督人员的能力考核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组织,分考核认定、考试两种形式。对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发给考核合格证:
申请考核认定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
1、符合监督员基本条件,具有相应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技术职称,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
2、符合监督员基本条件,年龄在50岁以上,具有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技术职称,从事建筑工程监督、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工作满20年;
凡不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监督人员均应参加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监督人员考试合格证,考试不合格的,经重新培训后,再参加统一考试。
第二十一条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登记表》(见附件3);
2、省统一培训考试合格证或考核合格证;
3、监督人员的相关资料: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及原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
第二十二条监督人员能力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满足监督人员基本条件且监督工作质量较好,能力考核为合格,由四川省建设厅发给 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 的,能力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2、因监督失职,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3、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有吃、拿、卡、要等违规行为,经相关部门查实并处理的;
4、不符合监督员基本条件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6、有其它失职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岗位和退休的均应上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
新调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考核申请,省总站将适时组织考核,及时向省建设厅申报发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能力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离岗培训后,重新考核。能力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
对两次能力考核不合格以及已经取得《建设质量监督资格证书》的人员存在严重失职或违法违纪行为的,均应调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岗位,并收回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监督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48课时(含已报省质监总站备案、由市(州)监督机构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课时)。各监督机构组织业务学习不少于32小时,并有记录。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上的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执行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也可由其主管部门委托四川省建设厅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二○○八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