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泸州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函〔2008〕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08〕22号)精神,《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07〕3号)从2008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