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府办函〔2008〕1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广元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广元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迅速有效处置我市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减少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经济和社会稳定,依据《四川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元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在金融活动的某个(或多个)领域或环节突然发生(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在一定地域内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需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发生的、或 可能波及我市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工作原则
(1)关口前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2)掌握情况,及时响应,果断决策。
(3)指挥统一,责任明确,配合协调。
(4)依法处置,稳妥缜密,维护稳定。
二、预防预警
(一)预防预警责任
1、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负责牵头开展全市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工作。就相关工作包括应急保障设施技术建设、人员骨干培训、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本预案的修订等,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方案、意见和建议。
2、广元银监分局负责银行业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抄送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
3、各县(区)政府负责本地区金融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工作的领导,组织建立预防预警机制,开展预防预警行动,加强平时应急保障建设。
4、市级各金融机构(含行业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系统(行业)内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工作,加强平时应急保障建设。
(二)预防预警机制和行动
1、广元银监分局根据四川银监局的统一部署,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建立不定期(及时)风险提示、通报制度,分监管对象、分业务类别通报到相关县(区)政府和金融机构;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市政府,抄送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
2、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加强对保险业、证券业有关信息的收集,并结合广元银监分局通报的银行业有关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金融稳定的市内外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调研;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
3、广元银监分局应将监管领域内可能发生的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和相关县(区)政府。
(三)地方性金融机构风险防范
1、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建立地方性金融机构风险监测和防范、化解机制,做好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2、广元银监分局要加强对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的监管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风险状况,提出处置建议。
3、农村信用社要深化改革,完善产权制度、组织形式和内控机制,构筑起防范风险和案件的牢固屏障。省信用联社广元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好行业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等职责。
(四)平时应急保障机制建设
1、市政府应急办、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广元银监分局和各县(区)政府,建立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共享机制,互通信息。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2、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3、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4、市级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县(区)政府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进行有关知识的培训;面向公众开展有关知识、政策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金融风险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三、金融突发事件分级管理权限
当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由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组织者根据事件的波及面和严重性迅速判定其等级,以对照相应的权限及时、有效地组织开展处置工作。依照《四川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分级标准( 级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第二级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本预案的金融突发事件管理权限为第三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即本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和其他需要按三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超出先期处置组织者职责权限的,需迅速提请上级政府、上级监管部门认定事件等级,组织处置。
四、信息报送与先期处置
(一)信息报送
1、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其上级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和广元银监分局报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利州区、元坝区、朝天区事发单位报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和当地政府。
2、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区)政府和广元银监分局要按照规定最迟不超过2小时上报市政府,通报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3、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的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政府和人行成都分行。
4、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二)先期处置
1、县(区)政府和广元银监分局是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者。必要时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直接组织先期处置。事发单位及其上级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须全力配合。
2、先期处置内容包括: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掌握事件状况,控制事态恶化,维护社会稳定;就事件原因、严重性、趋势尽快作出初步调查、分析判断;根据应急响应原则迅速报送信息。
3、如事件本身是由非法金融活动主体突然消失、责任人逃匿等情况造成,导致没有事发单位或事发单位未能报告的,由最先获知事件发生的上述单位立即通报上述其他单位,并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五、应急中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广元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1、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广元市人民政府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金融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行长、广元银监分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广元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应急办、突发事件所涉及市级金融机构。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行长担任。
市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业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根据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影响程度和确有必要的原则,市政府新闻办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2、市领导小组的职责。
(1)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统一领导、指挥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县(区)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3)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研究、拟定处置方案或处置方案建议意见。
(4)指挥协调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县(区)政府落实应急措施,实施获省政府或市政府批准的处置方案,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5)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6)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3、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2)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3)督促、检查、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政府应急措施、处置方案及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提出有关建议。
(4)按照市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会议。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相关部门职责
1、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对县(区)政府、广元银监分局通报的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及时作出综合性的风险程度评估,向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必要时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处理中心支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履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2、广元银监分局对监管对象及县(区)政府报送的较大金融突发事件情况及时处理,向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并同时抄送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会同相关县(区)政府对较大金融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或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及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处理所负监管职责内的事项。
3、市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及规定参与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做好相关工作。对上级财政未予救助的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开展提供经费支持;根据需要提出税费政策调整建议。
4、市公安局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地方政府和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5、市政府新闻办根据新闻发布工作预案,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制定宣传口径,组织市内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及时搜集市内外舆论情况,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市内外舆论;加强对市内外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与引导,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6、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处置较大金融突发事件中有关涉法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处理。
7、其他有关部门和突发事件所涉市级金融机构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参与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三)事发地县(区)政府职责
1、报送较大金融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动态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负责本行政区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开展;维护社会稳定。
3、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本级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
六、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
1、广元市内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市政府及时启动本预案,事件发生地各相关部门及时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工作。
2、市级有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市政府负责制定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工作。
3、在处置重大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市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4、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广元银监分局、市财政局以及风险涉及部门应根据各自的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与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三)落实措施
正式处置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四)应急保障
1、通讯保障。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2、安全、保密保障。各有关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通信符合有关保密规定,核心帐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
3、财务、人力资源的保障。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应确保应急工作所必需的行政经费、人员力量配备。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工作
按照应急响应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1、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帐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制定兑付和补偿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2、对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按照“谁出事,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因较大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二)评估与总结
1、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监管部门、县(区)政府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事件的发生、处置、结果、损失及其他应当涉及的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
2、参与处置的各有关方面(县区政府、监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针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的有关问题,改进自身工作,提出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本预案及改进和加强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表彰与处罚
1、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审计
市审计局依法对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各参与部门应积 配合。
八、附则
1、各县(区)政府、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广元银监分局,根据本预案(及本系统应急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应急预案;各市级金融机构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程序、办法),并报广元银监分局和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备案。
2、本预案由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