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府发〔2008〕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8〕13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全省妇幼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妇幼卫生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新时期妇幼卫生工作方针,牢牢把握全省、全市“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和“两个加快”的工作总体取向,以进一步明确妇幼卫生的重要性和职能为前提,以实现妇女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完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为核心,以解决妇女儿童健康突出问题为重点,以改革创新运行机制为动力,以建立投入补偿机制为保障,整体推进妇幼卫生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妇幼卫生的公益性质,明确职能定位,切实体现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把妇幼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积 推动城乡区域妇幼卫生工作均衡发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健与临床并重,努力满足城乡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大力发展妇幼卫生事业。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面完成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的基本建设,建立长效的妇幼卫生补助机制,妇幼卫生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威胁妇女儿童健康的重点疾病得到有效防治,全市基本实现住院分娩,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40.0/10万和13.0‰以内,妇幼卫生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到2015年,我市基本建成机构布局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行业管理规范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妇幼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职能得到全面发挥,广大妇女儿童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卫生服务,妇幼卫生服务覆盖全市城乡人群;人口素质整体提升,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妇幼卫生主要健康指标跨入全省前列。
二、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以市、县区妇幼保健院(站)为主体,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综合医院和教学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等为补充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妇幼卫生服务可及、公平、效率,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
(二)服务内容及功能定位。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1)掌握辖区妇女儿童健康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2)对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3)负责指导和开展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开展基层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4)负责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技术管理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5)开展妇女保健服务;(6)开展儿童保健服务;(7)开展妇幼卫生、生殖健康的应用性科学研究并组织推广适宜技术;(8)完成同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部门下达指令性任务。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县区妇幼保健机构指导下主要承担行政区内妇女儿童和流动人口的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妇幼卫生信息和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并指导村卫生站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相应的妇幼公共卫生服务。
村卫生站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协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辖区妇女儿童的健康教育、保健管理掌握本地资料、动员和护送住院分娩等。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相关妇幼卫生服务,承担妇幼卫生科研、培训、技术支持及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
(三)机构设置。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机构是具有公共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按政府举办、分级设置的要求,全市共设置市、县区妇幼保健院(站)8所(其中,利州区妇幼保健机构职责由市妇幼保健院承担)。要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稳定,不得以租赁、买卖、合并等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的所有权性质。妇幼保健机构应具备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和服务能力,要遵循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突出群体保健的服务功能,不得向综合医院模式发展。二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要设置妇幼保健科,中心卫生院要设置妇产科、儿科,建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置妇幼保健组。
(四)队伍建设。政府举办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 、省、市相关规定合理确定。
有计划地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妇产科和儿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坚持妇幼保健人员的岗位培训与考核,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的定期培训工作。大力开展城市支援农村、巡回医疗保健、专业基层蹲点等多种形式的对口支援工作。选拔和培养一批市、县级妇幼卫生学科带头人、保健和临床业务骨干。
鼓励开展跨部门、跨区域的妇幼卫生科研协作和技术攻关,加强学术交流和成果推广,培育妇幼卫生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针对乡镇妇幼人员匮乏现状,积 探索培养机制,选择在职转岗医务人员定向培养。
(五)发挥中医药在妇幼卫生服务中的作用。突出中医药简、便、廉、验的特色,设置中医科室,结合实施中医药“三进”工程,积 开展中医药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提高中医药在妇幼卫生服务中的能力。
(六)加快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建立市、县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平台,以省级妇幼卫生监测点建设为重点,整体推动全市妇幼卫生监测水平,实现乡镇、社区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建立妇女儿童健康信息库,强化信息监测和质量控制,做好对妇幼卫生信息的分析、研究和利用。
(七)改革妇幼保健机构用人和分配制度。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应积 推行全员聘用制,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以专业水平、工作绩效和服务满意度为主要考核指标,对目标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人员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收入。从事群体保健工作人员的平均收入,原则上不得低于同级临床工作人员的水平。制定吸引妇幼卫生人才到基层工作的政策,引导妇幼卫生人才到民族地区和农村基层、城市社区工作。对在县及县以下工作的妇幼卫生人员晋升副高级职称时,在科研、论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三、解决严重威胁妇女儿童健康的突出问题
(一)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推广“降低孕产妇死亡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健全孕产妇住院分娩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在农村实施住院分娩补助政策。
建立产儿科急救网络。市、县区、乡镇三级要建立功能完善、系统规范的产儿科急救网络,承担产儿科急危重症救治、转诊和指挥协调任务。推行高危孕产妇系统管理分级预警制度,规范产儿科急救流程,确保急救绿色通道运行畅通。
提高产科技术质量。严格产科执业机构技术准入标准和人员资质条件,加强系统管理,强化急救意识,保障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
(二)控制出生人口缺陷。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落实婚前保健和孕前保健、产前筛查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三级干预措施,有效控制出生人口缺陷。加大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保健的宣传教育力度,创新婚检运作模式,切实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快产前筛查和诊断服务网络建设,加强质量控制,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推进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扩大覆盖面,到2010年,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到70%以上。
(三)做好影响妇女儿童健康重点疾病的防治。建立有效的健康促进机制,积 开展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宫颈癌、乳腺病等常见妇女病的普查普治和儿童常见病、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提高防治水平。针对妇女儿童不同时期生理特点,开展系统保健服务。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妇幼卫生常规工作,强化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和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推广妇幼卫生科研成果和适宜技术,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
四、加强妇幼卫生服务监管
(一)依法开展母婴保健服务监管。加大母婴保健监督执法力度,提高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服务的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明确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在妇幼卫生中的业务管理、业务指导、执法监督方面的法定职责。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准入,加强日常监管。机构准入要进行观场专业评估,人员准入要组织专业考试考核。妇幼保健机构要切实履行妇幼卫生专业评估、考试考核职责。严厉打击非法接生、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行为。要切实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等法律证件的管理,禁止非法买卖、制假、售假行为。
(二)规范妇幼卫生服务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为妇女儿童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 价格政策,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涉及妇幼保健方面的收费要规范,不能增加群众负担。同时,要加强对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管。
(三)加强妇幼卫生服务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妇幼卫生服务和相关医疗服务技术规范及制度,规范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加强妇幼卫生服务质量检查。建立产科质量定期评审制度,大力倡导自然分娩,将降低剖宫产率纳入产科质量评审内容,到2010年,全市剖宫产率要控制在40%以内。开展爱婴医院创建、妇幼保健机构质量评审和等级达标工作。
(四)建立妇幼卫生服务综合评估考核机制。建立卫生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的妇幼卫生监管评价、专业评价、社会评价等机制,对医疗保健机构所承担的妇幼卫生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将妇幼卫生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妇幼卫生主要健康指标等纳入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财政核拨补助、机构校验和等级评审的重要依据。
五、完善妇幼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落实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卫生资源进行整合,将优质资源注入到妇幼卫生。对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给。到2010年,市、县区政府要按标准全面完成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的灾后重建或改扩建任务,同时配备基本医疗保健设施设备。
(二)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市、县区政府要将妇幼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投入。认真落实妇幼卫生补助政策,保障妇幼卫生工作正常运转,重点解决农村地区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妇女儿童生命健康的突出问题。
坚持政府主导,多种形式发展妇幼卫生事业。拓宽妇幼卫生筹资渠道,鼓励社会捐赠。广泛吸纳境内外机构、个人资金,支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不得向妇幼保健机构摊派 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发挥医疗保障救助制度在提高妇幼健康水平中的作用。各县区要充分整合医疗保障资源,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在防治妇女儿童疾病中的重要作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扩大妇女儿童看病就医的支付范围,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
六、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
妇幼卫生关系千家万户,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发展妇幼卫生事业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要高度重视,将妇幼卫生作为卫生工作重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是发展妇幼卫生事业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妇幼卫生工作,及时解决妇幼卫生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开展“妇幼卫生年”活动为契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妇幼卫生,传播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幼卫生工作,制定妇幼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推广妇幼卫生适宜技术,对妇幼卫生工作实行分级分类指导,监督妇幼卫生工作。各级发改、教育、文化、公安、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资源、人口计划、广电、统计、食品药监、物价、中医药、编制、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