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与保护切实防范矿山地质灾害的紧急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8〕151号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据统计,全省有各类矿山近8000个,固体废渣场堆放点8500余个,累计积存量近7亿吨。特别是攀西地区及川南、川东北等地,矿产资源丰富,开发强度大,形成众多的弃渣排土场、矸石山堆积体、尾矿坝、地表开裂、地下水疏干等矿山地质灾害隐患。因采矿引起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及尾矿库溃坝、矿井突水、地下水疏干等问题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失。为深刻吸取山西“9?8”特大溃坝事故和近期 发生的矿山事故教训,坚决遏制我省重特大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根据国务院近期关于切实加强矿山安全的要求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川府发电〔2008〕1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切实防范矿山地质灾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重点是矿山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主要内容为:
(一)矿山开采引发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不稳定边坡情况。
(二)固体废弃物堆放及可能引发的崩塌、泥(渣)石流、不稳定边坡情况。
(三)尾矿库(坝)运行及隐患等情况。
(四)矿区土地资源的占用和破坏、地下水均衡破坏、水污染问题。
(五)废弃矿井的安全环保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4号)精神,将相关调查表格于2008年10月15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联系人:杨敏;联系电话:028-87036211)。
各地要在摸清隐患的基础上,建立矿区矿山地质环境基本情况数据库,全面掌握矿区矿山地质环境基本情况,实行动态信息跟踪管理,为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监管工作打好基础。
二、加强预防,及时消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
针对排查出的矿山地质灾害隐患,各地要认真梳理,抓紧落实监测、避让、整治等各项防灾措施,及时消除灾害隐患。
(一)及时划定隐患区,设立警示标志。对处于隐患区内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企业、居民区,要落实资金、场地和配套设施,尽快组织搬迁。
(二)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监测。落实监测责任制和责任人,开展动态监测工作,强化预警预报,努力将隐患点状况置于掌控之中。
(三)加强重大隐患整治力度。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突出,可能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的矿山企业,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加强监控,严防发生人员伤亡。
(四)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紧急情况下通知联络、疏散撤离、抢险救援的程序办法,建立企业与周边农村、工厂、市场、居民点等的联防联动机制,遇有险情,立即进行转移、疏散。
(五)全面落实各项防灾措施。有条件的地区要试行矿山地质环境督导员制度,加强矿山地质灾害的督导巡查。
(六)依法严厉打击无证、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州)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及隐患整改工作须于2008年10月25日前全面完成。10月28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送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尽快汇总后形成专题报告报省政府。逾期未报送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要向省政府书面予以说明。
三、明确责任,加大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并于2009年2月20日前,将本市(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各地要抓紧建立健全完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落实矿山企业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切实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避免造成新的遗留问题。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无主废弃矿山,当地政府要组织开展监测,进行综合治理,消除隐患。
四、高度戒备,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安置点安全防范工作
目前,全省仍处于汛期阶段。各地要高度重视地震灾区安置点安全防范工作,积 开展受灾矿区集中安置点和人口聚集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巡查工作。对威胁救援人员、灾民集中安置点和人口聚集区的重大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根据防灾措施建议,及时组织受威胁人员撤离,切实避免因灾死伤事件的发生。对选址困难、避险搬迁难度大的,要迅速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进行排危除险,限期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五、强化监管,严格问责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及治理工作的监管力度,依法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对因工作不到位、落实不得力而出现重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省政府将组织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省安监局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适时对各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矿山地质灾害防范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1:
废弃矿井调查汇总表
编号 |
废弃矿井 名 称 |
矿 种 |
所属企业 名 称 |
企业 性质 |
存在的主要 安全、环保问题 |
威胁到的对象 |
有无安全处置措施 |
危害 程度 |
治理总投资 估算(万元) |
拟治理 起止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废弃矿井名称 |
|
矿 种 |
|
||
废弃矿井地址 |
|
井口坐标(经纬度) |
|
||
所属企业名称 |
|
企业性质 |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危害程度评价 |
|
建井时间 |
|
废弃时间 |
|
关闭原因 |
|
废弃矿井存在的主要安全、环保问题 |
|
威胁到的对象 |
|
||
有无安全处置措施 |
|
||||
拟治理主要内容 |
|
||||
治理总投资估算 |
万元 |
拟治理起止时间 |
|
||
其 它 |
|
||||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
1、编号:长度为10位数字,由6位行政区划代码+4位顺序号码组成;
2、矿井名称:矿井名的全称;
3、矿种:矿井曾经开采的矿产种类;
4、所属企业名称:无主管企业的废弃矿井请在“所属企业名称”栏中填写“无”;
5、企业性质:按“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及隶属关系”填写;
6、存在的主要安全、环保问题:依据废弃口存在的安全和环保问题具体填写;
7、威胁到的对象:填写附近建筑物和居民地,交通、通讯、管道、水利、电力等设施,地下水资源,地表水资源,土地资源,地貌景观,人文古迹等;
8、有无安全处置措施:填“有”或“无”;
9、危险程度评价:各省(区、市)可自行依据废弃矿井危害范围、危害人群数量、地质条件复杂程度、闭坑(废弃)时处理程度等指标分为严重、较重、轻微三级,并附分级标准及说明;
10、建井或废弃时间:填到年月;
11、其他: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