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自贡市自流井区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批复
(2008年9月27日 川价发〔2008〕185号)
自贡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你们《关于上报自贡市自流井区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请示》(自价〔2008〕17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川办发〔2006〕37号)、原 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7〕10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你们的请示批复如下:
一、你自贡中心城市(自流井区)2008年度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为多层1290元/平方米,高层1500元/平方米。
二、在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核算中,你们应加强对各项收费的审查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从2007年8月7日起凡在此时间以后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策性基金”。
三、请你们按照相关规定,切实作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销售价格的审批工作,并在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时一并公告。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