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市府函〔2008〕1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具体分管该项工作。市监察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行政监察;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市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区、县政府办公室作为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并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人员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2008 年5 月1 日起已全面施行,各级各部门在政府公众网上公开了大量的信息,但从公开的内容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尚需进一步规范。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一次清理,切实按照《实施办法》确定的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规范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八年十月九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