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考核办法
(市环境保护局制定 泸州市政府2008年10月14日以泸市府办发〔2008〕26号发布)
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17号)、《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07〕169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7〕23号)(以下简称《规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市人民政府下达给有关企业的《“十一五”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企业削减计划》)(泸市府函〔2007〕39号)和《泸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企业“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以下简称“考核”)。考核的重要依据是《规划》、《目标责任书》、《企业削减计划》、《实施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三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和二氧化硫(SO2)。
第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指标由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进行确定,即2010年各区县工业和生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能突破以2005年排放量为基数的总量控制指标,并对现有工业污染源逐年削减,至2010年削减量累计为2005年排放基数的10%,市环保局将对各区县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分季度、半年和年度进行考核。各有关企业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指标由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企业削减计划》和市环保局制定的年度削减计划确定,市环保局将对各有关企业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五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企业。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减排指标任务进行合理分解,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各有关企业要明确主要领导作为总量减排的责任人,加强组织协调,进一步分解、细化落实各项减排工作,按时完成各项减排项目和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企业要按照《规划》、《目标责任书》、《企业削减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和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削减计划。次年的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12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各有关企业要建立本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掌握本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
第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考核内容包括:
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各区县“十一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是依据2005年环境统计数据下达的,省人民政府下达给泸州市的控制量由市统一调配。各区县经济发展中,在符合 产业技术政策前提下,并列入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其新扩改建设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可由区县人民政府向市环保局申报排污量指标,市环保局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匹配下达。总量考核根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因列入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匹配的总量和因市管企业下放给区县而增加的排放量(指这部份企业下放当年的排放量),引起相关区县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指标变化不计入总量考核范围,其余因经济社会发展,工业和生活增加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列入总量考核范围。根据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各区县考核年度工业和生活污染物排放总量之和不大于基准年(2005年)的排放数量。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按照《四川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调查指导方案》(试行)的要求,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印证材料和统计数据逐项核查评定。
各有关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建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二)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档案建立情况、自我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和相关资料上报情况。
(三)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
第九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指标确定原则: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指标确定,必须遵守 和省相关规定,既要严格按四川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执行,又要结合我市实际合理确定,分析各区县产业结构差别和在各区县内的市直属企业未按地域关系管理等因素,我市对区县污染物总量考核暂不按排放强度法计算,以环境统计数据为主要依据,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其中工业源排放量是重点污染源和非重点污染源排放量的总和,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来源于各区县上报环境统计报表经审核后确认的数据,生活污染物排放量=区域内非农人口数×生活产生系数(化学需氧量县城按60克/人·天、三区按70克/人·天,氨氮7克/人·天)×365天。
(二)污染物减排包括“十一五”期间实施的工程治理减排项目(城市污水处理厂、企业事业单位化学需氧量、氨氮治理工程、燃煤电厂脱硫工程、非电企业脱硫工程)、结构调整减排项目(按照 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取缔、关、停企业及生产装置、设施)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主要是现有排污单位排放达标情况)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削减量。减排量的核算依据是《“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以下简称《核算细则》)。
第十条 城市污水厂建设作为总量控制和减排考核的重要依据。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是确保我市完成省人民政府《“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任务的关键。为推进各区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要求各区县于2007年底开展可研和环评、2008年落实资金和业主并动工建设、2009年12月前建成投运,其中叙永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顺延一年,凡按以上进度完成任务的,在考核污染物总量时,其城镇生活污水经生化或沼气化粪池处理后污染物排放量的事实减排量,提供相关部门印证资料和监测报告,可作为总量核算的依据,欠进度的,这部份减排量不计入总量考核。同时,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未按进度完成的区县,其区域内建设项目停止匹配市控总量指标。
第十一条 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企业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市环保局按季度进行检查督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企业于每年7月5日前将上半年和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本行政区和本单位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和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减排工作开展情况。
(二)减排目标完成情况。
(三)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四)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市环保局于当年4月中旬、7月中旬、10月中旬将各区县人民政府季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考核情况报告政府目标办;每年初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企业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告市目标办。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考核主要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企业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应在15日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原因解释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环保局。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年度综合目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项目核准或批准、暂停环保专项资金补贴。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市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如发现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须经市人民政府最终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泸州市环保局2007年11月发布的《泸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考核办法(试行)》(泸市环函〔2007〕202号)同时废止。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