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10月9日发布)
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六条中的 “水库和全民所有的水体,约定的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须报市或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
三、删去第二十二条。
四、第三十三条 款修改为:“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或第四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款或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第三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