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6年10月12日公布并施行)
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 款修改为:“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创办民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删去该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三十条。
三、删去第三十一条。
四、删去第三十二条。
五、删去第五十三条。
本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