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8〕1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师专:
州教育局、州财政局拟定的《阿坝州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十五日
阿坝州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阿坝州教育局 阿坝州财政局
条 为促进我州民族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根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拨款、教育附加、银行贷款等用于我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杂费、免教科书费和补助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补助的全部资金。
第三条 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县校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及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的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学校和单位。
第六条 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管理方式。州教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州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各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州、县所属学校和单位负责按规定使用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采取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 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必须用于我州农村中小学校学生公用和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管理、使用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学校和单位,应设置财会管理机构,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学校和单位在使用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前,应根据本办法和 、省、州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预算,在确保资金到位的前提下,严格按计划和预算及时划拨学校和单位,确保中小学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对于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应按 、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学校和单位应严格控制支出,在保证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学校和单位必须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由州教育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对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上级教育、财政、审计、监察和州委、州政府组织的检查组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实行财务公开,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学校和单位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州级教育局对各县校实施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各县校在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遵守管理制度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 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管理规定。
(二)财务机构是否建立健全,财会人员是否按财经制度要求配备齐全,内部监控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三)是否有擅自改变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用途和标准的问题。
(四)是否严格执行资金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的现象。
(五)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是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和专项管理,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是否及时拨付项目学校。
(七)对州、县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八)州委、州政府布置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七条 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学校和单位对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监督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编、审批年度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支出计划、预算和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及时划拨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
(四)监督管理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概预算、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
(五)监督检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管理信息,审核、编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效益的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州县教育局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所属学校和单位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满足学校和单位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需要。
不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州教育局按照州委、州政府的要求,随时对各县校进行的监督检查。
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州教育局按照州委、州政府的工作安排,组织州级有关部门进行的全面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同时根据州委、州政府的工作安排,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根据 、省、州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审计监督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在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及法人,除触犯刑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外,对被检查单位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以下一项或数项处罚: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在全州通报批评。
(三)追缴违规使用的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
(四)暂停拨付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