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泸州市城区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4〕9号 市政府各部门: 《泸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和2004年基准地价》已由市政府公布施行,为了使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与新的基准地价相协调,经研究,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泸州市城区土地 收益的通知》(泸市府发〔2002〕1号)中收取土地 收益的范围、标准、形式等作如下调整: 一、建设用地宗地出让应缴纳土地出让金 (一)计收土地出让金的范围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扣除16米以上城市道路所占土地面积)。 (二)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为评估地价或标定地价的30%。 (三)土地出让年期为商业用地40年,住宅、工业用地50年,有两种以上用途的混合宗地按照出让年限最短的用途确定出让年期。 二、房屋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一)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按单位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出让金计算(见附件一),其中继承和房改房交易减半缴纳。 (二)土地出让年期内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50年,含有商业用途的综合楼,按商业用地40年确定。 (三)房屋座落在市城区土地级别图范围内但又未纳入附表所列主要街道范围的,参照同级别内最近街道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四)仓储用地参照商业用途其他类型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同一幢楼以 套房屋交易时间确定土地出让的起止年期,以后每套房屋交易的土地出让终止日期与 套房屋保持一致,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可通过出让年期修正。计算公式为:土地出让金=房屋建筑面积×缴纳出让金标准×年期修正系数(见附件二)。 (六)已按泸市府发〔2002〕1号文规定缴纳土地 收益,维持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在下次交易或抵押时直接变更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本通知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房屋交易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 2.年期修正系数表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