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成办发〔2004〕15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工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经请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决定从2004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8月1日起,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月标准执行185.3元的调整为240元;月标准执行165.8元的调整为220元;月标准执行146.3元的调整为190元。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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