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系统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4年7月15日 川价认〔2004〕162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进一步推进价格认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提升价格认证工作水平,更好地为经济建设业务,根据 有关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建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活动。现将我省《价格认证系统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认证系统规范化建设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省局负责对市、州价格认证中心的考评和考核工作,各市、州物价局负责对本地区县级价格认证中心的初步考评和推荐工作,省局将在市、州物价部门初步考评和推荐的基础上认真考核,对达到标准的命名为省级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 二、省局将在今年命名 批省级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今后每两年进行一次省级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的动态考评工作,并颁发牌匾、证书。连续两次被命名为省级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的单位,省局今后将向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荐 级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 三、市、州物价部门在考核和推荐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时,务必严格把关,认真初审。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切实加强对价格认证中心创建活动的指导,采取有效措施,把创建活动引向深入。 附件:《价格认证系统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价格认证系统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条 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策,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原则,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二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和有关价格鉴证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价格鉴定工作。 第三条 建立健全价格认证中心机构领导班子,实行法人负责制,实事求是,与时俱时,开拓创新,团结务实。抓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兢兢业业,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业务。 第五条 价格认证中心人员构成合理,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有两名以上价格鉴证师。从业人员须经省以上组织的业务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六条 价格认证中心需经同级编制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省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 第七条价格认证中心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有必要的办公设备,醒目位置悬挂工作流程、业务承诺、人员公示、岗位立牌。 第八条 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有《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制度》、《财务制度》、《廉>建设制度》、《学习制度》等与工作相适应的制度。 第九条 价格鉴定人员开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时,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语言文明,举止礼貌,有良好的业务形象。 第十条 建立错案追究责任制度,预防和减少价格鉴定过错的发生,提高鉴定结论质量,无人为错案。 第十一条 文档格式规范。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相关资料一律采用电脑打印、存储;价格鉴定文书格式统一按照《四川省价格鉴定文书格式标准》的办理; 第十二条 档案办理规范。案卷装订规范、整齐、美观,没有差错。各类价格鉴定、价格认证资料归档率、装卷率达到100%。 第十三条 制定明确的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以及相应的实施步骤和措施,全面完成上级部署的价格认证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积 开展涉案物品价格法规宣传,做好价格舆论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执行好价格认证工作报告制度,按时上报统计资料,做到报送数字真实、准确、及时、全面。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接受委托单位和有关当事人的宴请、财物、旅游和消费娱乐活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