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铁路、公路口岸业务收费的通知 2004年6月18日 川价函〔2004〕127号 省交通厅,成都铁路局: 为了进一步理顺大通关环节的各种关系,规范口岸系统的业务收费,使口岸收费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现就我省铁路、公路口岸场站业务收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独立的集装箱场站业务收费标准: 序号 业务项目 计量 单位 收费 标准 说 明 备 注 1 集装箱吊装费 20’ 空 45元 重箱吊箱为综合作业收费;场存点空箱存取、空箱装车、卸车 依据:铁运(1999)2号文,货场集装箱装卸综合作业费率表> 重 120元 40’ 空 85元 重 180元 2 集装箱掏箱费 20’ 180元 综合作业收费将货物从货主车上卸下并装入集装箱内,或从箱内掏出装汽车 依据:铁运(1999)2号文,货场内集装箱卸综合作业费率表一 40’ 300元 3 重箱堆存费 20’ 30元/天 入场免收4天,整箱存放 依据铁路货场运价规则杂费费率 40’ 60元/天 4 空箱堆存费 20’ 2元/天 现集装箱堆高机可以放5—8层高,向船公司收取 40’ 4元/天 5 过称费 20’ 30元/次 根据需要过称才收费 依据铁路货场运价规则杂费费率 40’ 60元/次 6 查验掏箱费 20’ 100元 掏出不足半箱按50%收费,超过50%全收,需要掏箱才收费 40’ 150元 7 查验开箱费 20’ 10元 40’ 10元 8 集装箱清洁费 20’ 10元 需洗刷的集装箱才收费 依据铁路货场运价规则杂费费率 40’ 15元 9 综合业务费 票 80元 到场站查箱需办种种手续单证表格材料费 川价工(2002)63号文已降标 二、铁路车站内的场站业务收费标准根据铁道部铁运〔1999〕61号《集装箱运输一口价实施办法》和铁运函〔1999〕253号《集装箱运输一口价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口价中已包括了集装箱综合作业费,不得再收取集装箱吊装费,其它收费可参照独立的场站收费标准执行。 三、专用线上的场站业务收费标准 1、根据铁运函〔1999〕253号规定,青白江车站将集装箱综合作业费返给华铁堆场,堆场不得再收取集装箱吊装费。华铁堆场始发和到达铁路集装箱一口价未包括集箱综合作业费,可以按照独立场站集装箱吊装费执行。 2、在专用线上的场站可以收取专用线综合业务费。 3、取消华铁堆场“共用专用线管理费。” 专用线共用综合业务费标准: 业务项目 计量单位现行收费标准 说 明 备 注 专用线共用综合业务费 20’ 60元 川价函(2003)300号文按集装箱标计吨位收取 40’ 80元 四、以上业务收费标准为指导价格,供求双方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内协商议定,但不得高于上述收费标准。 五、以上收费为业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代理各收费单位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将其业务项目、收费标准在收费口岸处公示。 六、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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