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02]5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和省政府《关于下达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2]17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上: 一、我市按不同行政区域分别实行以下3条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270元(每日12.91元); (二)每月310元(每日14.82元); (三)每月340元(每日16.25元)。 二、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蒲江县、金堂县、崇州市、大邑县、邛崃市每月270元(每日12.91元); (二)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每月310元(每日14.82元); (三)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月340元(每日16.25元)。 三、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到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标准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