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9月12日 四川省政府发布) 通知 省政府同意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我省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四川省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旅游业迅速发展,逐步成为创收、创汇的新兴产业。在经历了一九八九年旅游大滑坡之后,去年我省接待海外旅游者人数和创汇都创造了历史最高水平,旅游业的治理整顿初见成效,发展势头良好。但当前旅游业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旅游市场秩序乱 、旅游业务质量下降、部分旅行社经营不规范、对外削价竞争屡禁不止等。根据《国务院批转 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旅游行业管理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省旅游局和市、地、州、县各级旅游行政部门是旅游工作的行业管理部门,要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加强旅游全行业管理。凡经营旅游业务的各类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旅游涉外餐馆、旅游涉外商店、旅游涉外车(船)公司,旅游风景区和游览点,以及其它与行 、游、住、吃、购、娱有关的旅游涉外单位,从事旅游人才培训的机构等,其人、财、物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旅游经营活动应接受旅游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和协调,并参加当地的旅游行业评比、检查。对所有旅游涉外经营单位,旅游管理部门应经常进行检查,保障旅游行程顺 利进行。对阻扰旅游行程、敲诈游客和旅游企业的单位及个人,当地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可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处理不服的,必须 先保证游客的行程顺利,然后再提出申诉。 二、各级旅游行政部门实施旅游全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 和我省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方针、>策和法规,负责拟定我省旅游法制建设的规章草案。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旅游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调查、评估和申报工作,提出开发、利用、保护资源的意见。 (四)组织宣传招徕活动,负责旅游业务的对外宣传促销工作。 (五)依据 的有关法规,制定旅游市场和旅游企业的管理办法,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 (六)统筹管理旅游业专门人才的教育、培训,组织旅游业各类专业人员的考评、发证。 (七)负责旅游行业的计划、统计和资料汇集,按隶属关系和行业归口关系,建立双重计划统计和考核管理制度。 (八)配合物价部门对旅游行业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配合外汇管理部门做好外汇管理工作。 (十)加强对散客旅游的管理。 (十一)按规定组织行业检查评比,处理旅游投诉,促进业务质量不断提高。 三、加强对旅游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 (一)加强对旅游涉外饭店的管理。在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旅游涉外饭店,须征得当地旅游行政部门同意,报省旅游局审核同意后,再按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计划部门审批立项。 凡申请经营旅游涉外业务的饭店,须征得当地旅游行政部门同意,经公安部门进行安全、保密鉴定后,再报省旅游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旅游涉外业务。涉外饭店按星级饭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具备星级条件的实行定点管理。各级旅游行政部门要督促饭店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 质量。 (二)对旅游涉外餐馆、商店和车(船)公司实行定点管理,由开办单位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或市、地、州旅游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三)根据国办发〔1990〕15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清理、整顿旅行社。对新开办旅行社,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开办条件,从严控制和审批。旅行社要根据批准的经营范围和 、省的有关规定,合法经营。对“跳档”经营、削价竞销的旅行社,要进行查处。加强旅游团队的计划 管理,加强合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安排海外旅游团队到非旅游涉外经营单位去食宿、租车(船)和购物。 (四)对外公开宣布旅游业务人员不得收取小费,严禁在旅游业务中套汇、炒汇和索要回扣、小费;严禁旅游经营单位私授回扣,以维护我省旅游业的声>。 (五)各级旅游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治理景区脏、乱、差,抓好景区摊贩和滑杆队伍的管理。严禁强行兜售商品和强拉游客乘坐滑杆,搞好景区卫生,管理好外宾厕所,创建文明景区。 四、旅游业具有跨行业、跨地区和综合性强的特点,各级旅游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搞好协调工作。旅游经营单位要安排好团队运行计划并提前预报给有关交通部门。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要根据国发〔1991〕8号文件的要求,与旅游部门 密切配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海外旅游者的需求。 五、各级旅游行政部门和经营单位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抓好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要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高业务质量,使旅游企业管理尽快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为促进四川对外开放,振兴四川经济作出更大的贡献。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