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了保证发票管理的统一,加强“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用纸及底纹版的管理,强化发票的监督检查,根据 税务局《“ 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底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是识别发票真伪的重要依据。“ 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规格长轴为3厘米,短轴2厘米,边宽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 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税 务机关所在地名称。所在地名称由省税务局统一确定 (名单附后)。 第三条 “发票监制章”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发票监制章”只套印在发票联,其它各联均不套印。 第四条 “发票监制章”由省税务局根据 税务局制定的式样统一刻制,各市、地、州、县税务机关逐级统一向省税务局购领、使用。“发票监制章”实行交旧购新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确定专人,设立专柜保管。 第五条 发票联用纸是税务机关印制发票 (第二联报销凭证)的专用纸张,我省发票的发票联用纸一律使用省税务局指定造纸厂生产的有特殊标志的40克发票专用水纹纸印制。 第六条 发票专用纸具有专用性和保密性,造纸厂生产的发票专用纸只能供我省税务部门使用,指定造纸厂凭四川省税务局征管处签章的《发票专用纸调拨单》发纸。 第七条 在发票联增印底纹是增加发票印制难度,防止伪造发票的主要措施。发票联底纹式样由“中国税务”和“发票监制”字样及花纹图案连接而成,印色为浅黄色。 第八条 发票联底纹由省税务局按照 税务局制定的底纹式样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各地税务部门及印刷厂均不得自行印制。 第九条 各税务机关指定的发票印刷厂持省税务局印制的《发票底纹纸购买单》,经当地县以上税务局 (含县级局)签章后到省税务局指定的发票底纹印刷厂购买。指定发票底纹印刷厂在省局征管处的直接管理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发售发票底纹纸。 第十条 发票底纹纸具有相当的保密性,省税务局指定的发票底纹纸印刷厂,应严格发票底纹印刷、保管、发售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生产发票专用纸厂、印制发票联底纹、承印发票和刻制“发票监制章”的单位以及发票联底纹制版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发票监制章”、发票专用纸、发票底纹纸和发票底纹版刻制、生产、购领、发放、使用、缴销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刻、伪造、丢失、转借、私售、转让“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底纹纸,发票专用纸和发票底纹纸。凡发生上述违章行为,税务机关可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处罚教育不改者,税务机 关即解除指定生产、印刷关系,收回有关证件,另行确定厂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1992年6月1日起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