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行政机关执法工作,促进行政管理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法律、法规、规章包括: (一)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 (二)国务院发布、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 (三)国务院各部门发布的规章;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 (五)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全省范围内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承办事务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负责本规定在本系统的组织实施。 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本规定在本地区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行政执法实行行政机关 长负责制,列入工作目标,加强领导,统筹部署,督促检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和组织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上一律平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二章 学习、培训和宣传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执法专门人员和群众执法监督人员。 学习和培训应分层次、多形式、反复地进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对下级执法人员的培训,并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学习和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掌握条文规定的界限,明确执法范围、对象、权限、手段和程序。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执法人员实行考核制度,促使执法人员具备必要执法素质。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协同有关部门,广泛、深入、持久地向社会宣传,使全社会了解主要内容。知道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章 执 行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需要,制定依法办事的规则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案件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做到登记立案,查清事实,注重证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符合程序,手续完备。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行政复议任务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行政复议程序和制度,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第十四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应诉队伍,培训应诉人员,做好应诉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发生分歧意见,应当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同级政府协调。本级政府不能协调处理的问题,应当报告上级政府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作出规划,改善执法条件,逐步实现技术装备和技术手段的现代化。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对本机关所属执法人员和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监督制度。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施行一年后的 个季度内,行政执法机关应对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并向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专题调查等方式进行。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是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查处执法违法事>。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主动接受权力机关和社会各方面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对群众检举的违法违纪行为,应查清事实、严肃处理。 第五章 信息反馈和研究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执法信息反馈网络,健全执法档案,掌握行政执法的基础信息、资料。 行政执法信息反馈的重点是执法经验、问题,执法中发现法律、法规、规章本身需研究完善的问题,立法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适时总结交流行政执法经验,研究执法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改善执法活动。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清理本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废止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不符合党和 >策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