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省政府规章 (包括省政府发布和经省政府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规章)的解释工作,保证省政府规章正确贯彻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规章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省政府法制局提出解释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由省政府发布或授权省政府法制局发布。 二、对规章在具体应用或具体适用中的问题需要作出解释的,一般由规章授权机关负责。如果规章授权机关解释有困难或其他机关对其解释有异议,要求省政府解释的,由省政府法制局提出答复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直接答复请示机关,并抄送其他有关机关。 三、对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其他文件的解释,仍由省政府办公厅承办。涉及规章的问题,省政府办公厅要征求省政府法制局的意见;涉及地方性法规解释问题的,按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办理。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