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广播电视厅、公安厅、 安全厅、电子工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海关、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 省广电厅、省公安厅、省 安全厅、省电子厅、省工商局、成都海关、省台办(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我省卫星电视管理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29号令)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11号令)规定严格审批,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严格管理,对各地卫星 电视接收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基本保证了我省卫星电视接收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卫星电视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少数团伙和个人无视 法律、法规,走私并在国内设立地下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卫星电视节目接收解码器、解密卡销售网点 ;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规设立有线电视前端,违规向社会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有些单位的有线电视网络、居民住宅小区也擅自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有的经批准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存在超范围接收等违法违规问题。行政执法方面,存在对 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认识不到位,查处不力等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给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卫星电视对我进行政治、文化渗透提供了可乘之机。根据中央要求,结合四川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卫星电视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卫星电视管理工作的领导。最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就加强卫星电视管理工作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对境外卫星电视节目采取必要措施,不能放任自流。面对越来越多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 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 度,提高对卫星电视节目接收管理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重视和解决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 有关法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本地区卫星电视管理工作,使卫星电视接收管理工作步入科学规范 、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二、加强广播电视有关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接收卫星电视节目的自觉性。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下,运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集中一段时间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29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228号令)、《卫星 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广电部、公安部、 安全部1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11号令)等有关法规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人人皆知,提高全社会依法接收卫星电视的自觉性。 三、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要严格执行许可证制度。广播电视、公安、 安全、工商、海关、电子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卫星电视管理工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卫星电视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 安、 安全部门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设立,工商、海关、电子等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能,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进口和安装使用等进行检查和把关。严禁无证生产、销售,打击非法进口、走私卫星地面接收设备、 设施。 安全部门负责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公安部门要积 配合卫星电视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并协助卫星电视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 四、严格执行卫星电视接收审批制度。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先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对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或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集中一段时间开展重点清理检查。各级广播电视、公安、 安全部门应按《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安部、 安全部关于坚决查处擅自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166号)要求,抽调力量,立即对本行政区域内卫星电视接收情况进行一次清 理检查。对擅自和违规安装的卫星电视接收设施要坚决予以拆除,并按规定予以处理。省级有关管理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的卫星电视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