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务院国发[1979]234号《关于 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以下通知: 一、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设置的主管专门业务领导小组的印章,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省以下地方各级 行政机关的所属工作单位,以及国营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的印章,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省以下地方各级 行政机关制发。 市(市辖区)、县设置的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的印章,由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制发。区公所的印章冠以县(自治县)的名称;街道办事处的印章冠以市(市辖区)的名称。 上述各级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印章,直径一律为四点>厘米,圆边宽零点一>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的直径为一点四厘米,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 二、人民公社的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印章,冠以市或县、人民公社的名称。印章的直径三点八厘米,圆边宽零点一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一厘米,五角星外刊生产大队、生产队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由人民公社制发。 三、过去有关印章的规定,如与国务院的规定和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此为准。 注:国发[1979]234号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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