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省委关于整党在整改阶段,省级机关要认真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克>官僚主义的指示和“对下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应于十五天内作出答复”的具体要求,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对改进省政府机关的文件处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的请示(包括各地、各部门直接送省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的事项),除紧急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答复外,一般从收文之日算起,限十五天内作出明确答复。超过十五天不答复的,视为压误,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压误者负责。 对某些>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量大,在十五天内确实难于处理完毕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向报文单位说明原因。 二、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强责任制,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几项规定》(即川府发[1983]64号文件)和省政府《关于将部分审批事项下放给主管部门办理的通知》(即川府发[1984]133号文件),加强部门责任制,凡是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 律由部门自行解决或自己行文;凡是可以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的事情,应协商解决或联合行文。不要事无巨细,都向省政府请示。 三、各部门对于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除紧急重大事项外,应按照川府发[1983]64号文件和川府发[1984]133号文件的规定,直接同省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办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请示,除紧急重大事项外,一般应报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主管厅局研究办理。 四、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地、各部门送请研究解决的问题和省政府交办的文件,要抓紧办理。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研究答复;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问题,主办部门要主动同有关部门协商,单独或联合答复。各业务主管部门处理不了的必须报省政府审批的问题,应在一星 期内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审核答署上报。 各部门之间要主动协商办事,重大问题要由部门领导同志亲自出面商量。未经同有关方面协商的问题,不要报省政府。 五、各部门向省政府的请示和报批的文件,一律送省政府办公厅呈批,不要直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要同时送几个领导同志去批,以免重复批示或发生错漏。“请示”应严格执行一文一事制度,不要在综合工作报告、简报或情况反映中夹带请示事项。 六、各部门经过会办上报的文件要严格执行会签制度,将签发人和会签人姓名打印在同文件编号并列的位置上,以示负责;如系代拟稿,经会签后,可原稿送批。会办单位对主办单位送请会签的文件,应及时研究答复。会签中如有不同意见,应连同分岐意见一并报省政府裁决。对未经 会签上报的文件,由省政府办公厅退请各该部门重新办理。 各部门单独上报的文件,也应将签发人的性名打印在文件规定的位置上。 七、各部门上报、下达的文件,必须情况确实,符合 的法律、法令和党的方针、>策及现行规章制度。上报文件如有变通执行上级的>策规定或是新提出的改革意见,须加以说明。各部门办公室要协助领导同志把关,注意提高文件质量。 八、改进领导作风,严格控制发文。各级领导都要深入实际就地解决问题,凡是已经当面解决的问题,不要发文;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也不要发文;必须发的文件,要控制文件发送的范围。 各部门召开专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报告,省政府一般不予批转,会议上提出有需要请示省政府解决的问题,可单独报批。 各部门向省政府的一般请示事项,经呈批后,由办公厅打印或复印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退各该请示部门办理。 中央各部委下达的选派出国人员和接待外宾的通知,不论是主送还是抄送各部门的,均由各对口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商有关方面直接办理,省政府不再交办或转发通知。 九、因工作需要翻印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不包括绝密、机密文件),今后委托各地、市、州和各部门负责同志审批。翻印文件请注明翻印单位、份数、时间和发送范围,并负责清退或注意保存。 十、省政府办公厅在文件处理工作中,从收文、承办到发文等各个环节,都要建立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严格签收手续,加快文件运转,提高办事效能。 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的请示,由秘书处统一登记、编号和注明收到日期,并根据厅内各处室的分工,于当日内送各该处室办理。 各处室收到文件后,应根据文件内容及时“注批”、“注办”,一般应在当日或次日上午分送省政府主管领导同志审批或交各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注明送批或交办日期,并负责催办。 对于需要批复或批转的文件,承办处室应在三日内完成起草、送审等工作。 打字室对领导同志已经签发的文件,一般在当日或次日上午打印完毕,交发文室发出。 各处室对自己承办的文件,要加强催办检查,急>应随到随办,一般文件每星期至少催办检查一次,每月进行小结,每季将文件办理情况汇总,向领导同志作出汇报,防止拖延积压,保证文件及时处理。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