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 (一)为了养护好公路,加快现有公路的改造,提高车辆通过能力,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拟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调整养路费的征收标准:交通部门的专业运输车辆,由按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十二点五征收提高到百分之十五;其他企事业等社会车辆,由按费额每月每吨九十六元 提高到一百一十五元。增收的养路费,用于公路改造。 (二)为了加速车辆、船舶的技术改造,适应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拟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提高国营专业运输车辆、船舶的折旧率:汽车年综合折旧率由百分之六提高到百分之九点八;船舶年综合折旧率由百分之二点三提高到百分之四点八。增加的折旧基金,用于车、船的更新 改造。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转各地执行。 四川省交通厅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六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