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上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有关税收、金融、物资、注册登记、统计方法等暂行办法已陆续下发,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级支持、扶持生产、流通、科技领域多层次、多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对于符合 >策规定,具有经济效益,特别是开发名、特优、新和出口创汇产品以及从事能源、资源开发等经济技术联合协作项目,在计划、设计、施工、土地征用、能源、物资、原材料供应、邮电通讯、交通运输和企业登记注册等方面都要优先安排,予以照顾。 二、在省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各级计委 (计经委)和有关部门要预留一定额度,用于经济联合项目。企业联合兴办的项目,按 和省规定程序进行审批。计划任务书由投资各方联合向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审批部门要按审批权限,抓紧审批和转报。凡资金、物资、能源、原材料等已落实的项目,由各级经济技术协作部门审批;需要由各级计委 (计经委)安排的项目,由各级经济技术协作部门会同计委 (计经委)审批。 三、半紧密型和松散型经济联合组织中,各成员企业原来的所有制、隶属关系、财政解缴>道和基本核算单位原则不变应按双边或多边协议商定的比例分利润、分产品、分外汇。经济联合组织内各企业分得的外汇额度,经省外汇管理分局办理手续后,允许互相直接调剂使用。新建的经济联合组织,其归属问题,除 另有规定的外,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根据产品归口原则和投资构成情况,确定一个部门管起来。 四、半紧密型和松散型经济联合组织中的城乡集体企业,其管理费和合作事业基金上缴的>道和比例都不变,根据协议商定比例计算的集体企业总产值或销售收入部分,应按规定提取管理费并向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上缴;属于城乡集体企业的分成利润部分,仍按规定缴纳合作事业基金;属于集体企业的产值部分,亦应分开统计。 五、各专业银行要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优先向经济联合组织发放技术改造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对经济效益好的联合企业,在贷款的掌握上可以适当放宽,其自有流动资金达不到30% (引进资金亦视同自有流动资金)比例的部分,可发放特种贷款解决。 六、从省外引进的资金,从事能源、资源、原材料、名特优新和出口创汇产品开发的项目,在税收、还款计息、产品分配上给予优惠照顾。 七、经济联合组织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在企业所在地缴纳,同时,可按两地政府商定的比例,向对方财税部门返还一部分税款。 八、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的产品,除烟、酒、化妆品等高税率产品外,可以实行增值税。要实行增值税的,由各市、地、州、税务局提出征收办法报省税务局有关部门审批。成都市自行制定增值税征收办法,报省税务局备案。 九、国营工厂向城乡集体工业企业 (不包括国营工厂自办的集体企业)扩散产品,实行联合经营。每户国营工业企业从合营中分得的利润全年总算所得额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全部留给企业,超过三十万元部分,免征调节税,依法缴纳所得税;集体企业从合营中分得的利润,依法纳税,有困难的,当地财税部门可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十、紧密型和半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用自有资金完成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新增的利润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的调节税,留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 十一、国营大、中型企业同小型企业组成紧密型联合组织,影响联合企业留利减少时,经当地财税部门审核,可酌情给予减征调节税的照顾。 十二、城乡集体企业之间合资新办紧密型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联合企业,在不缩小原企业生产规模,不影响原上交所得税的前提下,经县 (市、区)级税务部门审查核实,可给予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一年的照顾。 十三、联合吸收、消化、翻版、创新进口的设备、零部二、电子原器>,用于提高国内技术装备、国产化水平、替代进口和出口创汇的产品项目,按规定报经省或市、地、州有关部门批准,列入新产品试制计划的,给予减免税照顾,由省 (含重庆、成都市)批准的新产品,从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两年,市、地、州批准的,免税一年。 十四、地区内的经济联合组织,由市、地、州主管部门审批 (各方为县属及其以下的联合组织由县审批)。省内跨地区、跨部门的经济联合组织由省主管部门审批,这类经济联合组织或其主体厂在重庆、成都两市的,由市主管部门审批。跨省的经济联合组织由省经济技术协作部门审批,重庆、成都由市经济技术协作部门审批。经上述主管部门批准的经济联合组织,要分别向同级经委 (计经委)和经济技术协作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登记注册。 十五、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有领导同志分管横向经济联合工作。各级经济技术协作部门,是主管横向经济联合的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指导、协调、监督、业务工作。经济、科技等有关部门要负责抓好本部门、本行业的横向经济联合,搞好行业规划,做好协调和组织工作。各级经委 (计经委)要抓好提高联合企业管理水平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