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国务院作出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战略决策以来,在我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机电产品出口得到持续、稳定、较快的发展,机电产品出口已经成为推动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统计,1995年我省机电产品出口达5.49亿美元(含重庆),比1985年的 0.195亿美元增长27倍,年均增长39.6%,占全省外贸出口额的比重由5.6%上升到21.4%,从1991年起连续5年成为我省 大类出口商品。“九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大有希望。但从总体上看,我省机电产品出口规模较小,与我省机电工业的物质技术 基础和实力还很不相称,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九五”期间必须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我省机电产品出口持续、稳定、快速发展。为此,根据《国务院批转 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6号,已翻 印下发各地)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机电产品出口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九五”期间我省机电产品出口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按照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要求,发挥我省机电工业的整体优势,实行“大经贸”战略,进一步深化改革,调整出口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努力开拓国际市场,推动更多的生产企业参与 国际市场竞争,促进集约化规模经营,提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为扩大我省对外贸易,振兴我省机电工业,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九五”期间我省机电产品出口的奋斗目标是:按机电外贸统计口径,到2000年全省机电产品出口额同口径比1995年翻一番,力争突破8亿美元,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5%左右,占全省外贸出口总额的40%左右,继续保持 大类出口商品的地位,为实现2010年全省机 电产品出口发展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九五”期间我省机电产品出口要力争做到“五个转变”。即:出口产品结构从中低档产品为主向中高档产品为主转变,努力扩大大型、成套设备与高新技术、高附加值机电产品出口;市场结构从单一的传统市场向多元化市场转变;企业组织结构从中小企业为主向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 团为主转变;经营形式从外贸收购制为主向外贸收购和代理、生产企业自营、工贸联营等多种形式转变;出口方式从单纯货物出口向货物、国际工程承包、境外散>装配、BOT等多种出口方式转变。 二、大力调整出口机电产品结构,培育和发展有出口后劲的重点产品 (一)在继续巩固发展有市场、有效益的传统机电产品出口的同时,要努力扩大技术比较密集、附加值比较高、有特色的机电产品出口,特别是要扩大大型、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出口,加快出口商品结构 调整的步伐。“九五”期间我省重点支持发展的出口机电产品主要有:大型和成套设备、视听设备、通信及导航设备、工程机械、农机、机床及工具、电机及电工器材、电子计算机应用软件及系统工程、电子元器二、电子功能材料、高档家用电器、民用飞机零部二、拖拉机及零部二、光学 仪器及器材、电线电缆、机械基础>等。同时,要提高传统出口产品的档次、技术含量和质量。各地各有关工业部门要提出具体的分类实施措施,并积 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 (二)要增加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外贸、工贸公司)的投入,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开发能力。省经贸委要在全省技术改造项目的规划上加大对机电产品出口有效益的企业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有关项目。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机电产品 出口有效益的企业的技术改造,并列入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对经 批准的有效益的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和扩大出口企业要进行重点扶持。 (三)为鼓励独立核算的机电产品出口生产、科研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管理费。盈利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四)积 利用外资,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对在国际市场适销对路或有出口后劲产品的企业扩大出口项目,省招商办、省项目办、省级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积 引导、鼓励企业利用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同时纳入省和地方招商引资项目计划。通过各种不同的合作方式,帮助企业扩大 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能力。 三、加快转换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机制,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 (一)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结合各地和出口企业的实际,加快国有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改革的步伐,强化出口意识,牢固树立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经营思想,加快出口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 制。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挖掘自身潜力,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努力扩大出口。 (二)促进集约化经营,实现规模效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指导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加强工贸结合、内外贸结合,提高规模经济效益。推动有条件的机电外贸企业和大型生产企业向集团化、国际化、综合化方向发展,并重点扶持 若干出口规模达3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机电企业集团的发展。对具备条件的重点出口企业集团,经批准可成立吸纳集团内部资金的财务公司,统筹集团资金,支持扩大出口。 (三)凡批准为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和扩大出口企业的,都可申报外贸自营权。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委在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申报外贸自营权的工作中,要给予大力支持。对年自营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和固定资产净值超亿元的机电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经批准可经营 同类相关及配套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和成立独立的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具备上述条件,生产、出口成套设备主机、大型设备,或产品技术含量较高,需开展售后业务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可申报与出口自产成套设备相关的工程承包权和技术人员、售后业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具体手续 按 有关审批程序办理。在搞好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同时,积 推行机电产品出口代理制。 (四)继续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努力开拓国际市场。要继续发挥港、澳市场转口功能,扩大东南亚、南亚、北美和西欧重点市场,积 开拓中东、非洲和拉美等发展中 市场以及独联体和东欧市场。省经贸委(省机电进出口办)、省外经贸委要做好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 (五)继续简化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出国推销、维修业务人员的出国审批手续。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可根据出口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选定一定数量的出国推销业务人员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办法。 (六)加强进出口结合。积 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人才,搞好消化、吸收工作,努力提高机电产品技术水平。 (七)有计划、有重点地加速机电外贸人才培养,要多>道、多形式、多层次地培养德才兼备的既懂外贸、又懂技术的复合型机电外贸人才,提高他们的经营决策水平、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充实、壮大机电外贸队伍。 (八)要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建立我省机电产品出口商情网、销售网、业务网。要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办维修业务网点和建立CKD、SKD散>装配厂以及境内闲置设备的外移,简化审批手续,完善>策措施。要加强境外展览、宣传和促销活动,组织企业在重点市场逐步设立常年展销 场馆、分拨中心。省外经贸委、省经贸委(省机电进出口办)要做好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 (九)建立正常的出口秩序。省经贸委(省机电进出口办)、省外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我省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以及敏感商品出口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按照 的有关法规,保护市场开拓者的权益,维护 整体利益,提高出口经济效益。 四、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提高出口产品质量 质量问题关系到我省机电产品出口的兴衰和发展。要坚持以质取胜,不断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在国际市场上树立我省产品质优和业务周到的良好信>。各有关部门和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质量振兴纲要》,提高质量意识,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做好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 业质量体系(ISO9000)评审、认证工作和企业质量管理基础工作。要在我省出口企业中加速贯彻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1995年底以前批准的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和扩大出口企业要在2000年前通过认证,“九五”期间新批准的也要尽快通过认证。要大力推动出口企业 获得产品国际安全认证的工作,严格执行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制度;大力推广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监理、设备监造制度和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监督师制度;加强出口商品检验,确保出口商品质量。 五、认真贯彻落实 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策措施,进一步支持机电产品出口 (一)对机电产品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工贸公司,自营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和供货出口3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以及高新技术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企业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省外经贸委、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拟定全省重点外贸企业、工业企业 流动资金贷款名单时,要给予优先安排,有关银行要按信贷原则重点支持。 (二)机电产品出口所需短期周转外汇贷款(含专项外汇料>贷款),由省经贸委(省机电进出口办)会同省中行和有关部门在 核定的短期外汇贷款余额控制指标范围内优先安排,并实行先还贷、后结汇的办法。 经批准,经营加工贸易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可设立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对进口的料>,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数量审核,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关税。 (三)用好 对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出口所提供的卖、买方中长期出口信贷,包括>策性出口信贷。省经贸委(省机电进出口办)、省外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银行和部门积 推荐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省外经贸委要建立项目库,做好组织协调和上报工作,争取中央金 融的支持,增加我省的出口信贷规模和资金。 (四)我省有关银行要加快对出口企业的信用评级,对资信好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有抵押的情况下给予一定比例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金保函不需再交保证金。 (五)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要积 利用境内外资银行的信用证项下票据贴现业务,并可在不突破 短期外债限额的前提下,在外资银行办理信用证项下的抵押短期外汇贷款。 (六)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出口退税>策规定的,继续实行优先安排退税计划,并在我省出口退税计划内及时、足额退税。同时,对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的,具体实施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建立并落实省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对于及时足额上缴所得税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由同级财政列支返还50%所得税,作为 资本金的投入。另外50%属于省级企业的由省上集中掌握,作为省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由省经贸委(省机电进出口办)、省外经 贸委和省财政厅按省基金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属于各市(地、州)的由地方政府自定。 (八)从1997年开始,“九五”期间每年由省财政安排1000万元,作为机电产品出口技改和流动资金周转金,企业实行有偿使用。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机电进出口办)和省外经贸委共同管理,滚动使用。 (九)用好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含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由省外经贸委、省机电进出口办按照 有关规定做好基金项目的筛选、推荐上报和组织实施工作。 六、加强对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 机电产品出口涉及计划、财政、税务、银行、外贸、商检、海关、工业等许多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调整、充实省机电产品出口领导小组成员。省机电产品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要进一步强化省机电产品出口领导小组及其办 公室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省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职能。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继续加强对本地区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领导,确定相应的机构负责,在贯彻 和省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策的同时,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推动机电产品出口,确保我省机电产品出口持续、稳定、快 速发展。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