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 |
分类导航: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
发布日期:1997-12-29 |
关键字: |
【阅读全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1994年5月4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以非法手段领取失业救济金及其他失业保险费用的,由就业业务机构追回全部非法所得。”